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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规定主次干道新高层建筑临街阳台全封闭

  台海网1月9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1 《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4月1日起施行,将原《暂行规定》中建筑外墙的范围扩大为建筑外立面,即建筑和建筑的外部空间直接接触的界面,包括建筑外墙、外门窗、阳台在内的建筑所有外围护表面及附着的建筑构件。

  2  《规定》将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行为统一纳入规范管理的范畴,从建筑外墙饰面、建筑幕墙与外门窗、附加设备与附加设施等三个方面作了明确规范,要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风格、色彩等要审查。

  「解读1」

  注重市容美观

  空调冷凝水不得直接外排

  按照《规定》要求,今后我市主次干道两侧的新建高层建筑临街一侧的阳台都应当设计为封闭形式。“设计封闭式阳台可提升城市景观形象,也可减少路面噪音对居民的干扰,提高生活舒适度。”市建设与管理局副局长林树枝说,我市也将继续推动老旧小区立面改造工程,优化市民居住环境。此外,对本市主次干道和主要道路两侧建筑外立面上安装空调设备、附加设施以及封闭阳台的具体要求,将纳入我市城市容貌标准。

  《规定》还要求,新建住宅和未使用集中式空调系统的新建公共建筑,不得将空调冷凝水直接排放到临街一侧的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解读2」

  提高安全性能

  禁用镜面玻璃抛光金属板

  “新规定既加强建筑外墙饰面的管理,进一步限制贴面材料的使用范围,也在完善建筑幕墙安全保障措施,降低幕墙板材、框体、玻璃爆裂坠落伤人的风险和危害作了规定。”林树枝说。

  按照《规定》,今后我市建筑外墙饰面材料采用石材饰面板的,鼓励采用干挂式施工工艺进行施工,限制采用水泥砂浆现场粘贴石材饰面板。建筑外墙离地面高度不超过24米的区域粘贴饰面砖(板),且粘贴饰面砖(板)部位下有出入口、通道或者人员活动场地的,应当设置挑檐、顶棚等遮挡防护设施或者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

  《规定》还对新建建筑采用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等可能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光照污染的作出了具体要求,提出应采用低辐射率镀膜玻璃、非抛光金属板,不得采用镜面玻璃、抛光金属板等材料。

  「解读3」

  明确执法主体

  违反规定最高罚款一万

  《规定》明确提出,既有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加设原设计以外的影响建筑外立面外观、周围环境以及明显加大荷载等不安全因素的内容。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行为的管理,并制定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将有关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具体要求纳入其中。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督促有关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实施。

  对建筑外墙离地面高度超过24米区域仍采用粘贴饰面砖(板)、设计单位未设计遮挡防护设施或缓冲区域、施工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建筑幕墙使用说明书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本报记者 梁辰)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13-01-09/10081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