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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昨发布3·15经典案例 男婴胎死腹中医院赔钱
法院昨发布3·15经典案例 男婴胎死腹中医院赔钱(1)
台海网3月1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邓若胥/图) 3·15将至,昨日,思明区法院提前发布了经典维权案例。
这些维权案例中,有医生诊断误差,男婴胎死腹中;有旅游大巴翻车,乘客身受重伤;也有游乐场高空飞车出事故,撞伤10岁女孩……
法官说,这些判决具有指导意义,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借鉴。
经典案例1
婴儿胎死腹中 医院被判赔钱
“我的孩子就是被医院害死的!”冯小姐说,如果没有诊断误差,现在,她的儿子已经一周岁了。
冯小姐很痛心,她是35岁才怀上这个宝宝的,没想到,最终却不幸胎死腹中。
她回忆说,去年1月底,怀孕35周多时,她到思明区一家医院去做产前检查。当时,检查项目还挺多,包括做B超、心电图、尿液及血液等化验检查,此外,还检查了体重、血压、腹围、胎位及胎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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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遗憾的是,检查后,医生没有充分注意检验报告单提示的诸多高危因素,也没有要求冯小姐作进一步检查及诊断,也未告知冯小姐应该注意的事项及风险。冯小姐还以为一切正常,就安心回家继续养胎。直到2012年2月16日,冯小姐感觉没有胎动,再次到该医院进行产检。
这时,一切已经太晚。检测结果表明冯小姐疑有妊娠期糖尿病,更惨的是“未检测出胎心”,此时孩子已经胎死宫内。
2012年2月18日,医院对冯小姐进行人工破膜引产,当天13:08,冯小姐艰难产出一死胎——— 男婴。
获得孩子死讯后,冯小姐痛不欲生,她对医生很不满,她认为,她初到被告医院做产前检查时,胎心搏动正常,胎儿还活着,但化验出尿样异常等高危因素,医生却没有及时诊断治疗,最终导致胎儿死亡。
法院判决
医院赔偿6万元
冯小姐起诉说,胎死腹中给她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医院辩解说,由于就诊时间为下午,生化全套的检查需要在第二天才出报告,冯小姐自己当天下午做完检查后,就离开医院,未将任何检查报告给接诊医师看,致使接诊医师无法在首诊次日依据检查结果作出补充诊断,这一过错的后果应由冯小姐自己承担。
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医院针对冯小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首诊医师诊察不全面,专业判断存在误差,而且,对冯小姐存在的高危因素,也没有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临床诊断与处置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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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还指出,冯小姐初诊时的血生化检查显示异常,但是,这份检验报告单被忽视了,一直留在该院化验室的领取报告单处,一份有异常检验结果的报告单在长达16天的时间无人过问。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医院赔偿6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有数千元医疗费和鉴定费。
法院点评
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说,本案中,被告医院诊断误差的医疗过失行为加大了造成胎儿宫内死亡的可能性。而冯小姐作为有生育经验的母亲,其自身未进行定期产科检查,等到孕晚期才进行首次产检,未按照医嘱进行复查的行为,也是导致死胎发生率增高的原因之一。
不过,医院作为专业的诊疗机构,其负有的注意义务相较于作为患者的冯小姐自身更大,因此,判决医院应对胎儿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经典案例2
旅游大巴翻车 乘客身受重伤
在下坡转弯路段,旅游大巴还超速行驶,结果车内乘客身受重伤,多处骨折。
近日,思明区法院针对一起这样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肇事司机及其公司连带赔偿20多万元。
孙女士是在“永定土楼一日游”途中受伤的。这次旅游,是由厦门市中之青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的。孙女士和其他游客一起参观完土楼后,在旅行社的安排下,乘坐航凯公司所有的一辆大客车返回厦门。
就在返回的途中,由于航凯公司的驾驶人员王某在下坡且转弯路段超速行驶,导致发生翻车事故。
这起事故,导致多名乘客受伤,其中,孙女士腰椎多处骨折,腹部也受了重伤,住院治疗47天,经鉴定属于“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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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交警认定,王司机对这起事故负全责。孙女士在获知交警认定后,就将王司机、航凯运输公司和旅行社一起告上法庭。
经审理,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三被告向孙女士书面赔礼道歉。另外,肇事司机王某和航凯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要连带赔偿201536元给孙女士,旅行社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点评
车主和司机连带赔偿
法官说,被告王司机作为肇事司机,应该对这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而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和运营人的被告航凯公司应当对孙女士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中之青旅行社作为原告参加的旅游活动的经营者,选择了被告航凯公司的车辆作为运输工具而发生本事故,其存在 “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的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典案例3
游乐场玩飞车 小女孩撞破头
10岁女孩在游乐场玩飞车受伤,要找谁索赔?近日,思明区法院针对一起这样的索赔案作出判决,要求游乐场管理方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小慧今年10岁,2011年8月23日,她在思明区一家游乐场玩“城际飞车”项目时,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小慧头部撞到硬物,致左眉处破裂。
受伤后,小慧到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就诊,对伤口进行了缝合处理,为此支付医疗费154.2元。
令小慧伤心的是,左眉伤口愈合后留有疤痕。因此,小慧的父母向游乐场管理方索赔,但是,双方无法谈拢,无奈之下,近日,孩子父母将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要求管理方赔偿孩子医疗费154.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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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点评游乐场没管好应赔偿
法官说,被告管理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考虑到原告小慧是一个少女,受伤部位在面部且留下疤痕,对其容貌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原告诉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成立,酌定该赔偿金额为3000元。
责任编辑:vivian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13-03-14/10367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