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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装修被高压电灼伤 违规作业触电损失自负
台海网3月22日讯 据福州日报报道,家住仓山的尧某家中装修,丈夫买来一根6米长的铝合金条,因太长无法从楼梯拿到5楼,就从房屋外墙往上传递。尧某在5楼窗口接铝合金条,右手将铝合金条拉进窗户时,铝合金尾部翘起,触及距离5楼窗台外4.25米远的10KV架空高压电线,造成右手触电烧伤。2012年初,尧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当地供电企业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5楼窗台至高压线斜度距离4.25米,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原告作业时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未采取电力部门认可的、能够起到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属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在电力设施保护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原告实施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伤害,损失应当自负,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点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福州电业局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市民在安全方便使用电力的同时,也要注意依法用电,安全用电,要遵守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规定,以免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李嘉嘉)
责任编辑:顾婧凌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szjj/2013-03-22/10410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