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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去的女儿有没有继承权?


  台海网4月13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 送出去的女儿,还有没有继承权?近日,思明区一位被送养的女儿为了争遗产,和亲兄弟闹上法庭。

  最终,法官判决认为,送出去的女儿没有继承权。因为,从亲生父母将她送养之日起,双方的“父母子女关系即归于消灭”。

遗产 一套房产和几万元钱

  两位老人,在半年时间里,相继离开人世。随后,老人的子女展开了持续几年的遗产争夺战。

  这两位老人一生节省,留下了位于思明区的一套房子,还有几万元的银行存款。据悉,老人一共有四个孩子,两男两女,其中,有一男一女送给亲戚收养了,最终,只有长子和长女留在了老人身边。

  在老人死后,留在身边的长女和被送养的二儿子都主动放弃了继承权。因此,老人留在身边的大儿子阿毅就顺理成章地继承了老人的遗产。

  但是,阿毅没有想到,被父母送出去的四妹晓红竟然会回来和他争遗产。

  近日,晓红一纸诉状,将大哥阿毅告上法庭。她起诉说,亲生父母的遗产,她也应该分一份。

焦点 送养女有没有继承权?

  在法庭上,晓红称,虽然她被送给亲戚抚养,曾经从姓“张”改为姓“林”,但是,她16岁时被养父母送还生父母处,并改回原名“张晓红”。而且,当时,张晓红的户籍也从养父母家里迁回到亲生父母家里。

  但是,张晓红的大哥阿毅却另有说法。阿毅告诉法官说,晓红自从送给亲戚收养之后,一直没有恢复与亲生父母的关系。

  阿毅还说,虽然1972年6月,晓红的户口迁至亲生父母家,但是,那其实只是为了使张晓红享受军属待遇,以躲避“上山下乡”。

  晓红的大姐丽丽也在法庭上作证说,虽然晓红偶有探视亲生父母,但双方并无经济来往,而且晓红也未尽赡养义务。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晓红对亲生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送养女没有继承权

  法官说,依据1972年时的 “上山下乡”政策,结合晓红的户口迁移至其生父母家后实际发生的情况,足以体现出,晓红的户口迁移确实起到让已送养给养父母家的晓红不用“上山下乡”的效果。而阿毅及其大姐提供的相关证据和周围群众的证言,这些证据足以形成优势证据,证明晓红并未与其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

  据此,法院认为,晓红与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也未恢复。所以,她对亲生父母的遗产并不享有继承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zjj/2013-04-13/10519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