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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未持有环保标志车辆禁在龙岩中心城区通行


  台海网4月30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吴林增 通讯员 邱荣辉)28日,导报记者获悉,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龙岩市制定《龙岩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龙岩中心城区逐步实施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措施。

  根据《规定》,限制通行的车辆为未经环保部门核发环保合格标志的所有机动车辆,禁行分两个时间段实施。

  第一阶段为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年底。从7月1日起,未持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公交车、客运车辆、出租汽车、工程车辆、厢式小货车、环卫车,禁止在中心城区规划二环路以内通行。

  第二阶段则是从2014年元月1日起,未持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所有机动车(摩托车除外),都禁止在中心城区规划二环路以内通行。

  同时,还将限制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简称绿标)的所有车辆进入禁止通行区域。未取得绿标不得通行的区域为:北二环路(隧道-龙净灯控)、龙腾路(龙净灯控-金鸡路口)、莲庄路(莲南路—簧门桥灯控)、南环路(簧门桥灯控—闽西饲料城路口)、东风高架、东兴路(东风高架—隧道)以内道路。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用途车辆不受上述限行措施的限制。

  对于违反限行规定,将由龙岩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目前,相关处罚细则仍在制定中。

  龙岩市中心城区需要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主,可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和个人身份证 (或单位代码),到龙岩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市交警支队机动车办证服务大厅领取。此外,各县市的车主可到当地的机动车检测点领取。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cbhx/2013-04-30/10605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