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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一团伙以投资金矿为名非法吸金850万被起诉

泉州一团伙以投资金矿为名非法吸金850万被起诉(1)

   台海网(微博)5月18日讯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尤燕姿 通讯员 林咚咚 肖美瑞/绘)去年3月,叶某、黄某文等人以投资金矿为名,并声称100天后可获取2倍回报,短短三个月向社会公众募集到850多万元资金,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叶某被扭送公安机关。昨日,7名被告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丰泽检察院提起公诉。

以投资金矿为名 非法吸金850万

  据了解,这7名被告人分别来自广东、泉州、湖北、龙岩等地,去年3月份,主犯黄某文准备在泉州地区发展人员,参加所谓的建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资项目,后通过被告人吴某松的介绍,认识另一被告人叶某。

泉州一团伙以投资金矿为名非法吸金850万被起诉(2)

 

  黄某文向叶某宣称,建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又称“美国大银行”,系印尼华侨杜某(另案处理)创建,该公司在印尼参与投资经营金矿,正在对外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投资周期为100天,100天后可获取投资金额的2倍回报。

  投资的渠道是通过该公司在互联网创建的网站,投入50美元、500美元、1000美元不等金额成为公司会员,所投资金每天可对应返利0.75美元、10美元、25美元等,如果公司会员继续发展下线参与该投资项目,还可以获取下线人员投资金额7%~10%的提成。

  叶某投入1050元后,成为该公司会员,随即在泉州地区通过推介会、发宣传单、QQ聊天等方式发展下线人员。

  去年3月至6月间,叶某等被告人通过层层发展人员的方式,共发展了180多名下线。而叶某从中非法吸收资金850万余元,非法获利15万余元,所吸收的部分资金共计1432060元通过银行转至黄某文指定的银行账户。

  6月份,被害人发现所投资金未能获得返利及退还本金,即将叶某扭送公安机关。同年8月、9月,其他6名被告人相继落网。

  检察官认为,7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合伙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shms/2013-05-18/10703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