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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在厦经营不少于十年

厦门出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在厦经营不少于十年(1)


  台海网(微博)6月1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易福进) 成为厦门的总部企业,将可享受税收奖励、最高10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人才激励政策等一系列诱人的好处,不过,要享受这样的好处,相关企业至少得过“七道关”。导报记者昨日获悉,厦门市政府近日专门出台了《厦门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的认定做了一系列规定。

2012年为新旧划定节点

  根据新规,厦门对于总部企业的认定,划定的一个时间点为2012年1月1日。2012年1月1日及以后年度在厦门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被称为“新引进总部企业”,其要成为总部企业,得过“七道关”(详见新闻链接)。

  而2012年1月1日以前已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被称为“现有总部企业”,除了要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得“在2012年及以后年度注册资本金的累计增加额达到50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金累计增加额不低于2000万元”。

  据悉,经市政府审定的总部企业名单,市政府发文公布,市发改委同时颁发总部企业认定书。

厦门出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在厦经营不少于十年(2)

可享受税收等多种优惠

  当然,被认定总部企业后好处多多。根据此前厦门关于总部企业的激励政策,厦门的总部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享受开办补助、办公用房补助、人才激励政策等多项优惠。

  如,开办补助是根据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1%给予补助;超过5000万元至2亿元的部分,按2%给予补助;超过2亿元的部分,按3%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可享受的开办补助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而税收方面,这一类企业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在厦门年度实际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三税地方留成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前2年可按环比增量的60%给予奖励,后3年可按环比增量的30%给予奖励。

新闻链接

要成新总部企业得过“七关”

  一、在厦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营主业符合厦门市产业发展政策(不包含房地产业)。

  三、本企业投资或授权其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位于市域外的下属企业不少于2个。

  四、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财政或经济增长有较大带动作用的,经市政府特别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营业收入中来自市域外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六、上年度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缴纳三税地方留成不低于500万元;上年度缴纳的三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 (含销售、出租不动产)的税收。该申请企业注册成立后,由申请企业和(或)其母公司在厦投资新设立的绝对控股公司所缴纳的三税地方留成部分可一并计入。

  七、承诺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在厦经营期限不少于十年,并且十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cjdc/2013-06-11/10825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