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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举办千人以上大型活动 未经许可最高罚50万
厦门举办千人以上大型活动 未经许可最高罚50万(1)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今日提交初审
台海网(微博)6月26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临时搭建的舞台是否牢固?大型活动的安全问题今后多了一道法律保障。今天上午,《厦门经济特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提交初审。
该草案明确规定,我市的大型活动都应建立起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各部门联合检查,展览、灯会、招聘会……一系列千人以上的大型活动都要纳入条例的管理范围。
大型活动可不是想办就办,而要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也就是说,活动的承办者要提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未经安全许可擅自组织的,不仅要取缔,还要被处以20万元-50万元的罚款。
《草案》中所称的大型活动,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包括:体育活动;文艺演出;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发行销售等活动。
据统计,2012年,我市举办的大型活动就有202项686场次,平均不到两天就有一项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运作成为必然要求。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还建议,安全工作应该分类管理,根据承办者的不同,有相应的制度。
记者从会上获悉,目前在我市经常举办活动的本市会展企业机构就有25家,演出经纪公司近30家,从事展览设计、搭建服务的本地企业有100多家,建立安全责任诚信档案将提升这些企业机构的安全管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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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案件 “一把手”极少出面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关于法制政府建设的情况汇报。
记者获悉,去年全年,我市仅有5个行政案件“一把手”现身法庭,这一数字还不到全年受案数的2%,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仍然偏低。其中,集美区、湖里区实现了领导出庭应诉零突破。
从我市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情况看,近些年我市市民维权意识增强,“民告官”案件不少,但“一把手”难得一见。
行政诉讼案件俗称“民告官”,2012年,我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每年的第一个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对重大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
据统计,“民告官”案件集中在城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资源等领域,这四类案件占了近九成。其中公安类案件达114件,数量最多,包涵了80件不服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件。
去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254件,46%左右的案件经过协调化解争议,并最终撤诉。而全年行政机关败诉率为4.56%,比去年下降3.57%,说明依法行政水平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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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积水区域 须设水位警示标志
昨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郭晓芳在会上汇报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新增的条款体现了“厦门特色”,具有两大亮点:
1.暴雨是我市主要的气象灾害之一,本次修改增加了一条,即建设或管理单位应在“立交桥下、下穿通道、隧道灯易积水区域设置明显的防汛水位标志警戒线或者其他警示标志”,并且还要“定期检查地下商场、地下车库、隧道以及各种防洪、排洪设施的运行情况。”
2.修改后的草案提出,大雾、霾等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部门应引导市民减少户外活动。
草案建议,中小学、幼儿园的户外活动时间应作相应的调整。
责任编辑:顾婧凌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zjj/2013-06-26/10908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