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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百万元买房 产权登记时才发现不对劲
花百万元买房 产权登记时才发现不对劲(1)
台海网(微博)10月1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宣/文 陶小莫/图)按套买房,面积少了能否索赔?近日,湖里区一位购房者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发现自己购买的房产面积少了1.24平方米。为此,他和卖方闹上了法庭。“面积差价”能不能从购房总价中扣除?针对这一焦点,近日,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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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
百万元购房面积缩水了
2011年7月,黄先生得知老孙有一套金湖五里的拆迁安置房要出售,就有了购买意向。双方讨价还价后,约定这套房产以总价1080000元成交。
同年7月2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老孙将其已购买的坐落于厦门市湖里区金湖五里的房产转让给黄先生,房屋建筑面积为86.59平方米。其中,协议第五条中双方约定:“同意上述房产以套计价,总价共计1080000元整。”
协议签订后,黄先生先是分三次支付了1050000元给老孙。随后,2013年3月5日,双方到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黄先生又通过转账支付给老孙14534元。但是,还差15466元购房款,黄先生一直没有支付给老孙。
为什么100多万元都付了,却拒不支付这15466元?对此,黄先生说,这15466元就是1.24平方米的“购房差价”。他说,无论是根据协议约定的面积,还是卖方出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表》以及购房发票,都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为86.59平方米。但是,他直到2013年3月5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才知晓讼争房屋的产权登记面积为85.35平方米,两者相差1.24平方米。
焦点
“面积差价”该不该扣除?
黄先生认为,面积少了,购房款自然要少付。但是,卖方老孙却说,这是按套卖房,无论面积多少,这套房就要卖1080000元。
黄先生反驳说,双方签的房产买卖协议第二条约定按套计价,第七条又约定了发生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说明双方当时并非按套计价。讼争房屋的单价为12473元/平方米,乘以面积差1.24平方米,房款差额为15466元,因此,他已经足额支付了,并没有拖欠购房款。
由于黄先生一直拒不支付15466元,近日,老孙将黄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拖欠的购房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每天0.05%的违约金。
经审理,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卖房人老孙胜诉,要求购房者黄先生支付剩余的购房款1544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5446元为基数,按每日0.05%的标准,自2013年3月9日起计算。
一审法官认为,双方在购房协议中明确约定,计价方式为以套计价,并未约定每平方米的单价,协议同时约定了出现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因此,黄先生应当预见到产权登记面积与协议书约定面积有可能发生变更,并不存在按平方米计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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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
按套买房,不能索取差价
律师支招
面积少了,购房者咋办?
另外,如果是按面积计算的,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席恺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zjj/2013-10-12/11470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