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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道路运输条例将施行 的士绕行最高罚2千

    台海网(微博)11月30日讯  据福州新闻网报道, 备受关注的《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9日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法规对出租车和公交车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当前道路运输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均作了明确。按照法规,出租车无故拒载最高可罚2000元。
  出租车无故绕行
  最高罚2000元
  法规明确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驾驶员不得有的十种情形。
  从事起、讫点均不在本车籍所在地的营运,或从事、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无《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测检验,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新车辆等未备案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擅自转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有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服务监督卡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或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从事经营活动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随车携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未按照规范放置服务监督卡从事经营活动的,处20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或营运途中甩客、无故绕行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无正当理由拒载,或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或交接班前不在车辆明显位置明示交接班时段和去向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公交车跳站最高罚1000元
  城市公交的发展也是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法规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车辆数量和服务规范运营,新增、变更、暂停、终止路线运营的,应当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违者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客运经营者应当在相关站点公告调整信息。
  法规还规定,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在运营服务中,应当携带相关证件,如不按照规定路线运营或者不按照规定站点停靠的,无故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的,将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法规还就乘客反映的外省旅行车辆甩客现象进行了规范,规定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汽车租赁准入设置行政许可
  目前全省约有汽车租赁企业2000家,拥有租赁车辆约1万辆。但企业规模小、车辆少、档次低的现象普遍存在,租赁合同纠纷和租车诈骗现象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租赁行为,法规对汽车租赁设置了经营许可,即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规还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仿造、变造、出租、转让汽车租赁经营手续,或者使用未取得《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租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szjj/2013-11-30/11736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