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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停车场一年丢车近百辆 管理方:超营业时间丢失概不负责
这个停车场一年丢车近百辆 管理方:超营业时间丢失概不负责(1)
台海网(微博)2月2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张惠玲 张伟华 文/图)“太气人了,车子寄存在停车场,停车场也收取了费用,现在车子丢了,他们怎么可以说自己没有责任。”4天前,廖女士的电动车在漳州凯德广场的非机动车停车场被盗,事发后,停车场称自己并没有任何的责任,这让廖女士十分气愤。“夜间,这个停车场没有任何防盗措施,任由车辆被偷,为什么都没人重视?”廖女士对该停车场提出了质疑。但车场管理方竟称:超出营业时间丢失,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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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停车场成盗贼乐园
4天前,廖女士将自己的电动车寄存在漳州凯德广场的非机动车停车场,次日去取车时,却怎么也找不着了,车被盗了。
对此,车场管理员轻描淡写称,夜里电动车被盗是常有的事,且车子在停车场放了一夜,已经超过他们的营业时间,他们并没有责任。
这让廖女士十分不满,她认为,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并没有提前告知他们的营业时间,收费小票也没写,她根本不得而知。
“对于停车场方面晚上11点下班后,就不管剩余停车场内车辆安全的管理方式,我很有意见。”廖女士说,停车场明知经常有车辆下班后被偷,却依旧不锁大门,放任车主的车被偷。如果这样,这个停车场不就变成了盗贼的温床了吗?
调查:一年丢车近百辆
前日,导报记者来到该停车场,只见入口处的墙壁上贴着两三张标语,上面写着“营业时间:7:00-23:00,超出营业时间丢失,概不负责”,而该停车场只用高约1米的铁栅栏简单地围起来。据停车场守车人讲,“去年一年已经丢了近百辆车,夜里电动车被盗也是常有的事”。
而导报记者也从巷口派出所了解到,去年一年,因电动车在该停车场被盗去报案的就有30多起。“一年丢近百辆,这个数字并不夸张。”经办民警赵警官说。
对于电动车频繁被盗,赵警官表示,已交代凯德广场物业做好防盗措施,也安排了民警加强巡查,希望接下来的情况能够有所好转。
停车场:这种情况概不负责
对此,该停车场负责人黄先生说,因为商场是晚上10点钟闭店,所以这个停车场营业时间一般就到11点,许多客人未能在这之前过来取车,守车人经常义务守车到夜里12点30分,一般如果是晚上9点30分以后过来寄车的,都会口头提醒,但由于该停车场人流量太大,根本来不及提醒,而且已经贴了告示。“有些客人自己不来牵车,我们也没办法,营业时间以外丢车,我们也无能为力。”
导报记者随后电话采访了凯德广场的物业负责人,但他对此事并未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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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刀短评
停车场不应成为盗贼乐园
凯德广场是漳州市区大型休闲购物场所之一,漳州唯一一家沃尔玛也开在里面,人流量巨大。
之所以设这个非机动车停车场(可寄存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是基于方便到此购物的市民寄车。
如有市民在此消费后,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取车,车子过夜,结果被盗了,那这个代价未免也偏大了。而且一年丢车近百辆,久而久之影响的,是市民对商场的感受;影响的也是凯德广场的形象。
或许停车场方面认为,他们已在墙上贴过告示,就可以免责,这可想错了。
一来,墙上这个告示不是很明显,有些市民未必有注意到;二来,停车场管理员如没能尽到口头提醒每个寄车的市民义务,这也是有过错的;再则,倘若真有时间规定,理应在给寄车市民的“寄车票”中明示,否则这也是一个过错。
这毕竟是一个有人看守的停车场,如果过了营业时间后,看到停车场里仍有那么多顾客的车未及时取走,很有可能马上面临被盗的情况下,管理人员仍没做任何防范措施,就“准时”下班了,任由一年里被盗车近百辆,那么,这也太不负责任了吧?
律师说法
保管人应承担一定责任
对此,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的吴华周律师表示,停车人将车辆停在一营业性商场的收费停车场,然后发生车辆丢失情形。在法律上有两种法律关系可以主张。
一是根据《合同法》有关保管合同的规定,要求保管人承担保管不善的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需直接控制和管领保管物,保管合同才能成立。所以停车人如有证据证明保管物交付给了保管人,车辆处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直接控制,领取车辆时还需再次履行一定的手续,则保管合同成立,车辆丢失停车场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于第二种侵权法律关系,停车人应当举证证明:1、自己是商场消费者;2、车辆停放后丢失的事实;3、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这时商场如想免责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席恺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yghx/2014-02-26/12132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