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页面

首页 > 新闻中心台湾岛内政经 台“立法院”初审通过 二审执行刑不可较重

台“立法院”初审通过 二审执行刑不可较重

   台海网414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订“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适用宣告刑及执行刑。

据报道,民众若被法院判刑,为维护自身权益,往往循“法律”救济途径,再提上诉。为避免上诉后反被判更重的罪,“刑诉法”中“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规定,由被告提上诉,或检察官为被告利益而上诉者,第二审法院不得判比一审判决更重刑责。不过,如果第三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适用“法条”不当而撤销者,不在此限。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廖正井上午表示,现行条文内容仅规定“不得谕知较重于原审判决之刑”,没明订仅限“宣告刑”,或有包括数罪并罚的“执行刑”。

他说,“法条”规范不明确,导致“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实务上多不适用于执行刑,可能发生被告上诉后,宣告刑虽减少,执行刑反而增加情况。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条文中规定的“刑”指宣告刑及执行刑。

此外,现行条文规定,检察官为缓起诉处分时,可命被告向公库或检察署指定的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缴交缓起诉处分金;廖正井表示,这笔庞大资源利用、分配不应只由各地方法院检察署办理,缺乏整体规划。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缓起诉处分金应“向公库支付,并得由该管检察署依规定提拨一定比率补助相关公益团体或地方自治团体”。相关提拨比率、运用监督办法由台“行政院”会同台“司法院”订定。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twnews/twdnsz/2014-04-14/12358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