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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害摔伤 树林区公所判赔

   台海网(微博)6月9日讯 台湾一名戴姓民众在2012年3月25日晚间在台湾树林区中山路一段108巷前,因人行道破碎害他摔伤,造成膝擦伤及裂伤,右手腕关节至肘部韧带拉伤及扭伤,树林区公所表示因包商倒闭导致步道无人维修,才会酿祸。由于戴姓民众求偿30多万元新台币,与树林区公所协调未果,遂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之诉。

   新北地院审理,将精神抚慰金减为10000元,并根据实际支出审酌医药费用,判决树林区公所应支付12010元“国家赔偿金”。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twnews/twsh/2014-06-09/12636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