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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酒后纵火被判禁酒3年 违反禁令直接收监
台海网(微博)6月12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钟兰芳)福安一女子酗酒后与他人争吵,一怒之下买汽油放火焚烧他人房屋。近日,福安市人民法院开出该院首张“禁酒令”,在对该女子以放火罪判处刑罚适用缓刑的同时,禁止其饮酒三年。
福安林某某现年35岁,2013年1月13日凌晨3时许,喝得酩酊大醉的她,想起前夫林某富,就想去找他。可是,林某某已经没有了前夫的联系方式,她想起前夫的熟人钟某某住在附近的阳头街道,于是,醉醺醺的她来到了钟某某家楼下。
钟某某被林某某吵醒,得知其来意后,拒绝将林某富的电话告诉林某某。林某某很生气,与钟某某大吵一架,在酒精的作用下,还产生放火烧掉钟某某住宅的念头。
随后,林某某搭乘出租车,来到附近的加油站内购买了一桶93号汽油,返回钟某某住处。没想到,喝得晕晕乎乎的林某某,居然将汽油泼在钟某某邻居家的木制门上,用打火机点燃后离开。所幸附近居民及时发现,很快就将大火扑灭。
案发后,林某某因醉酒“断片”,对放火的行为完全失去记忆,通过向相关知情人查证,才了解到自己酒后确实干了这件荒唐事。2013年1月18日,林某某主动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福安法院认为,林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她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又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给予减轻处罚。最后,法院判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其饮酒。
责任编辑:苏爽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szjj/2014-06-12/12651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