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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性人被轮奸如何定性? 两男子被认定犯强奸罪

双性人被轮奸如何定性? 两男子被认定犯强奸罪(1)

色字头上一把刀 色狼终有落网时  (绘图黄晖)图片来源:东南早报

台海网(微博)8月6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史国亮 通讯员 李炳南 张太洲)一起轮奸案,警方抓住嫌疑人后,按照程序带受害者去医院做妇检时,她竟然溜走了。

接下来的调查,让南安民警更加吃惊——经DNA检测,她有男性的染色体。也就是说,她在生物学上,应该是男人。

去年3月发生在南安市仑苍镇的一起强奸案,到底能不能定为强奸,引起了法官的争论。

今年7月23日,经南安法院一审判决,魏某、黄某最终被认定犯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10年。昨日,判决生效。据悉,这是我省首例双性人被强奸案。

【案件】

回家路上 被尾随强奸

去年3月13日凌晨2时许,小刘与男友石某从仑苍某娱乐城出来,准备回宿舍。

途中,两人想去打包些烧烤时,突然接到一名QQ朋友魏某的电话,邀请她和男友一起去某网吧门口的烧烤摊喝酒。当时,魏某和朋友黄某正在喝酒吃烧烤。

小刘和男友石某前往,喝了一会儿酒,石某先回宿舍洗澡。没多久,小刘也起身,要回宿舍。

走到事发的巷子,魏某和黄某拦下小刘去路,将她拖到巷子里,用手伸进她衣服乱摸。小刘用力挣扎,无法挣脱。魏某、黄某将小刘按倒,捶打她的头和背部,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

之后,二人还打算继续。小刘提出,到酒店开房会比较舒服,魏某和黄某同意了。途中,小刘遇到来找自己的男友石某。小刘呼喊救命,石某反而被两人殴打,并被搜走手机和38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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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妇检 她借口溜走

小刘趁机脱身,立即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去,才将魏某、黄某抓获。

民警审讯发现,嫌疑人魏某和小刘并不熟,前几天才通过QQ认识,他一直认为小刘是坐台小姐,想和她发生性关系。这天晚上,他认为小刘独行是一个机会,于是约上黄某一路尾随。

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接着发生的事让民警摸不着头脑。

按办案程序,民警带小刘去医院做妇检。不料,小刘竟然借口“上厕所”,独自溜走——小刘突然失踪了,这起强奸案的受害者不见了。直至判决结束,这个妇检仍未能完成。

更让民警吃惊的是,检测她逃离前采集的血液样本,发现其DNA AMEL基因座为X/Y,即男性。

去年9月26日,南安市检察院公诉,指控魏某犯强奸罪、抢劫罪,黄某犯强奸罪。但受害者小刘,如今在生物学上被认定为男性,强奸罪还成立吗?

是男是女 隐藏了18年

小刘的DNA为何是男性?她不是有男朋友吗?不是也有女性性别器官吗?

调查回到小刘的身世。18年前,在云南省的一个火车站,一名刚出生的婴儿被匆匆扔下。

这个婴儿就是小刘。她既有男人的生殖器官,也有女人的生殖器官。当地好心人刘某高,最终发现并收养了这名弃婴。小刘到青春期时,女性生殖系统发育得更好,但因双性人的身份和遗弃身份,一直没有登记户口。

这两年,小刘来到南安一家娱乐城工作。房东说,小刘经常化浓妆,说话也是女人声,如果非要说有什么特别,就是做什么事好像不是很温柔,“有时候感觉像男人一样。”

男友石某说,小刘平时都穿短裤和短裙,没什么特别,只是发生性关系时,每次都是小刘引导完成,“但感觉跟其他的女孩子也差不多”。

【争论】

意见一:应按其生物性别,认定为男人

小刘应该被认定为男人还是女人,这起案件能否认定强奸既遂,在审理中,经历该案的法官意见出现明显分歧。

魏某、黄某以奸淫为目的,轮流奸淫小刘,但小刘的DNA检测是男性,而强奸罪保护的对象为女性性自主权,被害人必须为女性。

魏某、黄某误认为小刘为女性,且实施了轮流奸淫的行为,主观上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小刘为生物学上的男性,因此,魏某、黄某犯强奸罪,属未遂。

意见二:应按其社会性别,认定为女人

在生物学上,小刘同时也有女性的第一性征。此外,其至今未登记户籍,法律上未认定性别。小刘一直以女性身份生活,养父、男友,嫌疑人魏某、黄某都认为其是女性。其社会性别为女性。

因此,从法理上说,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终极目标为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正。每个人都处于社会关系中,社会性是基础。因此应当认定魏某、黄某构成强奸罪,属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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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此案构成强奸罪,属既遂

最终,南安法院采纳构成强奸罪。法院认为,小刘有明显的女性第一性征,且长期以女性生活,其社会性别为女性,性自主权依法应受刑法保护。

法院认定,魏某、黄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具有轮奸情节。魏某还构成抢劫罪。魏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另外,魏某曾被判过刑,五年内再故意犯此罪,是累犯,当从重处罚。

南安法院一审判决,魏某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00元;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昨日,该判决已生效。

建议:修改法条,将妇女改为“他人”

据《成都商报》此前报道,重庆人大代表段茂兵律师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强奸罪面前,也应该男女平等。强奸罪是1979年立的法,倾向于保护妇女儿童。

在当时的人们眼中,不管是从性别差异还是从生理特征看,引发强奸的施暴者都是男性,被强奸的都是女性。

但历经30多年,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陆续发生了一些侵犯男性或双性人性权利的案件,法律规定已不适应现在的社会现状了,建议修改相关规定,将妇女改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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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被强奸 却测出是男性

2013年3月13日凌晨2点左右,魏某某和黄某某在南安市一烧烤摊吃烧烤,魏某某打电话邀约刚在网上认识的“女孩”小倩(化名)前来喝酒吃烧烤。当时小倩和男友石某在附近的街上,两人随即赴约。

不久石某有事先行离开,返回租房。过了一会儿,小倩也要离开,喝了酒的魏、黄两人尾随小倩到附近一厕所边,强行将小倩拖到旁边一巷子内殴打,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案发后,小倩报警,称自己被两名陌生男子强奸。

南安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当日魏、黄两人落网,他们交代了强行与小倩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办案时,南安警方将小倩带至南安市医院做妇科检查,岂料在医院内,小倩却以上厕所为由逃离医院。好在小倩逃离前已采集血液样本,检测该样本后却发现DNA AMEL基因座为X/Y(即男性)。后来警方将案件移送到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对两名嫌疑人提起公诉。

检方分析 此人女性特征为主

能不能对魏、黄两人以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南安检方认为,小倩男友石某证实与小倩平时有正常性生活,而魏、黄两人均供述他们先后和小倩发生性关系。虽然小倩在做身体检查时逃跑,但根据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三人描述,可证实被害人具有女性的身体特征。

此外,小倩养父证实小倩具有男女性身体特征;小倩姑姑证实小倩上半身的身体特征与同龄女性无差别,这些证据进一步证实受害者的身体主要表现为女性特征。因此,虽然小倩的DNA鉴定基因座表现为男性,但是这不影响魏、黄两人对小倩是女性的判断,进而实施强奸行为。

一审判决 两被告人犯强奸罪

日前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倩虽无户籍登记,但有明显的女性第一特征,且长期以女性身份生活,社会性别为女性,性自主权依法应受刑法保护。

魏、黄两人以奸淫为目的,违背妇女意志,轮流强行奸淫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具有轮奸情节。魏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法院一审判决,魏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黄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shms/2014-08-06/12929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