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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货款不开发票致客户损失税费 企业被判赔294万
台海网(微博)1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民二)近日,厦门一家钢贸公司因不及时开发票,导致客户损失294万多元的税费,结果被厦门中院判决赔偿客户全部损失。
据客户起诉称,该公司先后向钢贸公司买了1万吨的墨西哥铁矿,预付了2030万元的货款。
谁也没想到,货款支付后,就因为两张增值税发票迟迟没有开出来,结果导致客户损失了294万多元。其间,客户曾多次向钢贸公司催讨两张增值税发票,但钢贸公司一直拖延。由于没有增值税发票,294万多元的税费无法抵扣。
近日,厦门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客户依照合同支付了预付款,钢贸公司却未依约开具增值税发票,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支付294万多元,还要支付利息。
责任编辑:顾婧凌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15-01-15/13584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