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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民众可拥私人飞机 航空站开放民营


    台海网6月15日讯  台湾“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民用航空法部分条文,未来民众可合法持有台湾籍私人飞机,并赋予航空站民营或县市政府经营法源,放宽外民众投资民航、地勤等事业比例等,台湾的天空将更开放。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修法增订自用航空器飞航活动的申请与资格限制等条文,未来台湾民众、社团法人、财团法人都可持有飞机,但不得营利或出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则应派员检查各项人员、设备、飞航作业等。

  为扩大航空站经营,新法增订航空站开放民营法源,明定申请筹设、兴建、营运资格及核准程序;直辖市、县市政府筹设、兴建、营运航空站,应向民航局申请核转交通部核准后,始得为之。

  修法也开放普通航空业经营商务专机,从事国际运送业务,但应以座位数十九人以下飞机或直升机,提供单一客户专属服务,不得个别揽客。

  为增加岛内民航业者资金管道,在航空、货运、地勤业等放宽外国人投资比率限制,及修正本国籍董事及本国资本比率规定。其中有限及股份有限公司本国籍股东比例由现行三分之二降为二分之一,单一外国人持股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

  修正条文也规定,散播危害飞航安全的谣言,如谎报飞机上有爆裂物等“诈弹”行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锾。(千寻虹)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twnews/twdnsz/2007-06-15/1373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