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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合伙买房 分手后打官司


  台海网(微博)3月23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宣)恋爱时合伙买房,分手后打官司争房。近日,湖里区居民小菲(化名)状告前男友,要讨回属于她的房子。

恋爱期间 两人合伙买房

  小菲和许先生曾是一对相爱的情侣。2010年6月,两人一起出钱买房,随后同居,产权证上写的是小菲的名字。

  30多万元的购房款,双方各出资一半。同居不到一年,两人分手,许先生从那套房子里搬了出来。

  分手一年多后,许先生又回去找小菲,提出要买这套房子,补贴小菲出资的部分。为此,双方还签了一份协议书。

  这份协议书中,许先生承诺将补偿小菲25万余元,自己承担房贷,买下房子。协议还约定,许先生必须在2014年6月11日前付清购房款,否则就要返还房屋。

分手之后 上法庭打官司

  协议签订后,小菲搬出,许先生入住。但协议到期后,许先生却一直不付钱,小菲多次催讨未果,只好起诉要求许先生交还房屋,并支付占用房屋的费用,解除双方的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许先生未在期限内支付相应款项,且在小菲催告后至今仍未履行,已构成违约,小菲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另外,协议书约定,如许先生未按时支付购房款,应当返还房屋,如今小菲要求交还房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协议书,还要求许先生应搬出房屋,将房子交还给小菲,并按每天15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律师说法

恋人买房,分手咋分?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认为:恋人合伙买房时,只要双方同意,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如果没有特殊约定,那么就视同两人共同购房。但是,如果有相反约定,如约定说“首付款为男方单独首付”,那么,离婚后,财产分割时,女方就只能分割还贷款和房屋增值部分。

  另外,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即使婚前以男方一人名义购房,只要没有特殊约定,婚后所还的银行贷款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15-03-23/13832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