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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时定的“结婚条款”无效定金被判归还


  台海网(微博)4月15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康泽辉 通讯员 陈立烽 陈春生)订婚时双方达成定金条款,可这受法律保护吗?日前,连城县法院审理这么一起离婚案,认为双方约定婚约条款违背了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属无效协议,被告应返还1.2万元。

  原告李某和被告邓某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订婚时,邓某提出,李某应付1.2万元定金,如果以后李某反悔,无权要求邓某返还该定金,若邓某反悔应双倍返还定金。为成就婚姻,李某付了1.2万元定金。

  去年1月,李某和邓某登记结婚。可婚后第3天,双方就发生争执,在不到一年的婚姻生活中,两人因感情不合,分居时间达10个月。今年3月初,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邓某返还定金1.2万元。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cbhx/2015-04-15/13945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