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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再添“大病补助”福利
台海网(微博)4月2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 通讯员 李剑婷)近日,福建省总工会决定在职工医疗互助的框架下新建全省职工“大病补助”制度。
根据规定,已参加厦门市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职工,因患大病住院,经医疗保障制度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目录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再扣除参加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普通病补助”后,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净自付仍达6000元(含)以上,可通过职工“大病补助”资金给予救助。
其标准如下:职工净自付在6000元-1万元(含)的,给予500元定额补助;1万-3万元(含)的,按10%比例给予补助;3万-8万元(含)的,按15%比例给予补助;8万元以上的,按20%比例给予补助。原则上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此外,对于家庭生活非常困难的职工,还可由市总工会提出申请,省总工会将视情况给予适当增加补助。
责任编辑:杨陶然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zjj/2015-04-21/13992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