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厦门社会民生 签调解协议后被查出严重伤病 被撞男子告上法庭
签调解协议后被查出严重伤病 被撞男子告上法庭
2014年5月31日,李司机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沿集杏海堤行驶至事故路段时,他违章左转弯变更车道掉头,与一辆直行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及摩托车手小张受伤。
经交警认定,李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小张虽然头部及四肢受伤,但他当时认为无大碍,就没去医院检查。当天双方到交警大队协商,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李司机赔偿小张1200元。
谁也没想到,第二天,小张突然出现右眼血肿、颈部疼痛。等到6月4日,到医院诊断发现,他伤势极为严重,不但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右额叶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还有右颞区硬膜外血肿、枕部左侧骨折、头部及颈部挫伤等。
出院后,小张自行委托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小张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近日,小张将李司机及其用人单位、肇事车辆车主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赔偿其损失共计189979元。
庭审之时,由于小张在事发当日未去医院,因此,“小张受伤与交通事故有没有因果关系”成为双方在法庭上的争议焦点。
小张说,他伤情系脑部慢性出血,因此,在此期间,他出现头晕、呕吐等情况也属于脑部出血的正常病理现象。因此,他的伤情均系本次事故所造成,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几位被告认为,事故发生时,小张没有大碍,次日医院也未检查出异常,因此,伤情与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官说法
事后脑出血,被告也要赔
针对有没有因果关系的焦点问题,近日,法官查阅了相关医学书籍、咨询了专业医生的意见,初步了解脑部慢性出血的症状,认为在事故发生时未出现较大异常也可能属于正常的病理现象。
在这一基础上,经法院主持调解,近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最终,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给小张119500元,李司机同意赔偿1200元,车主同意赔偿2000元。
责任编辑:袁桂凤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15-05-13/14152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