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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后与男人同居生下三孩子 卖儿卖女还债
女子离婚后与男人同居生下三孩子 卖儿卖女还债(1)
(网图,请作者与早报联系以便支付稿酬)
台海网(微博)6月2日讯 据东南早报报道,虎毒不食子,可郑某英真狠。作为母亲的她,先是卖掉一个儿子,接着又生了个女儿,也把她卖掉。昨日,记者从安溪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以拐卖儿童罪对她作出有罪判决。
郑某英是安溪人,今年31岁。法院查明,她最早开始卖孩子是在2012年。
2012年10月初,郑某英生下了一个儿子,但仅过一星期,她就在安溪湖头镇将孩子以85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夫妇为子。
2013年,郑某英又生了个女儿。这回,她也没打算自己抚养,在“小红”(另案处理)的介绍下,她将女儿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中年妇女(另案处理)。
去年,有群众向安溪警方举报郑某英有拐卖儿童的行为。当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通知郑某英到警方处说明情况,她于当日下午5时许主动到案,并供述了自己卖掉一双儿女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卖的男婴被警方解救,并先行安置到郑某英的家里,孩子通过这种特殊的方式重回母亲的怀抱,而女儿迄今不知下落。
其实,案发时郑某英又怀胎了。今年1月份,她又生育了一个男婴,目前尚在哺乳期。在审理过程中,安溪县司法局法院委托,对她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并出具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法院认为,郑某英单独或伙同其他同案人以出卖获利为目的,将自己刚生育的婴儿出卖给他人,她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近日,法院一审对她作出有罪判决。
据悉,郑某英此前结过婚,后因故离婚,与前夫育有一子。离婚后,她跟其他男人同居,生下后面的三个孩子。她将其中两个孩子卖掉,所得用于还债。
女子离婚后与男人同居生下三孩子 卖儿卖女还债(2)
卖掉亲生儿 可剥夺父母的监护权
本栏目法律顾问黄必良律师表示,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黄必良律师介绍,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儿童犯罪的三种判刑的情况,郑某英和纪某某的案件中,属于该条第一款规定拐卖儿童的情形,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父母拐卖自己的孩子,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即剥夺他们的监护权。”黄必良说,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今年1月1日施行。
该意见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发现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实施上述其中一种行为,法院就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剥夺他们的监护权。
责任编辑:苏爽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szjj/2015-06-02/14315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