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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白领顺产不成胎死腹中 状告医院索赔20万

怀孕女白领顺产不成胎死腹中 状告医院索赔20万(1)

怀孕女白领顺产不成胎死腹中状告医院索赔损失

台海网(微博)6月17日讯 据福州晚报报道(首席记者 陈鸿星/文 记者 陈晓珊/图)患者身体不适上医院求治,自然是希望能早日康复。可医生不是神仙,总有一些病是治不好的。有的患者病情转重,最后在治疗过程中死亡。究竟是医生医术不精贻误患者病情,还是患者自身疾病原因造成的,医患双方往往起纠纷。对于这类纠纷该如何判定各方责任呢?就此,本报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2起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例一癌症患者被误切器官

医院该担何责?

2011年9月6日,患者阿晶(化名)因“横结肠癌术后3年,复发4月”进入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求治。

同月14日,院方为她施行“剖腹探查,肠粘结松解,肠系膜上血管旁转移癌活检术”,术后病理检查证实术中所取组织实为胰腺组织。

术后次日,阿晶出现发热、心率增快以及血压下降等问题,腹胀明显,腹腔内压力高。院方为她施行了“剖腹探查+腹腔脓肿引流术”,术后她病情仍危重。阿晶的家属要求转院做进一步治疗,于2011年10月24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当月26日,阿晶去世。

阿晶的家属将协和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审理过程中,经医患双方抽签确定了一家司法鉴定所对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进行鉴定。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阿晶系横结肠癌术后复发,进行剖腹探查术,活检切除部分胰腺组织后引起胰漏,继发腹腔感染,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医院对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她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协和医院辩称:阿晶系结肠癌晚期患者,入院之时已系结肠癌晚期术后化疗后再复发,即病情极为危重。根据国内外的医学临床实践,结肠癌晚期术后复发不可切除的患者,术后存活期限平均仅为10个月。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依据严重不足。医院对患者实施的手术,符合诊疗规范的要求。术后病理显示为胰腺组织,系因转移癌与胰腺组织紧密相连,且界限不清所致,并不存在误切情形。

阿晶家属反驳称:被告医院收治阿晶入院前后对阿晶做了各项全面检查,证明她的身体状况是完全能够承受手术的,不存在“病情极为危重”的情况。至于医院提出结肠癌术后复发患者的存活时间问题,不能作为其推卸医疗过错责任的理由。《鉴定意见书》是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定鉴定意见,完全合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在其遭受到其他公民、组织非法侵害时,有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阿晶至被告医院就诊,双方由此建立了医疗法律关系。被告作为医疗机构,据此应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诊疗义务。作为医务人员执业义务核心内容的诊疗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对患者生命与健康利益具有高度责任心,在实行医疗行为过程中,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诊疗规范,保持足够的审慎,来预见医疗行为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

法院同时认为,因为医疗行为是一种复杂而技术含量极高的活动,患者出现的最终后果,往往与患者自身疾病的发展、医学科学和技术的局限性等事实密切相关,所以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必须综合考虑。

因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参考司法鉴定意见,该院认为被告应承担8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协和医院应支付给阿晶家属各项赔偿款共计41万多元。

一审宣判后,医院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怀孕女白领顺产不成胎死腹中 状告医院索赔20万(2)

案例二 顺产不成成死胎产妇状告医院索赔

阿华(化名)是福州一公司的女白领,年过30岁,结婚多年一直未怀孕。2013年3月1日,她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查出怀孕,并被告知胎儿预产期为当年8月7日。阿华从当年3月3日起就向单位请假,在家安心养胎。她怀孕后一直在这家医院门诊处进行围产保健,并按医嘱定时进行围产检查。医生均告知她和胎儿正常,没有异常临床症状。

2013年8月12日,阿华已停经“40周零5天”。因产期已过,未见临产体征,就进入附一医院产科待产。

阿华诉称:医生在没有告知她临产指征的情况下要求其以顺产的方式临产,并要求她签署顺产所需要的医学文书。她在缺乏医学知识的情况下听从医嘱,以自然顺产的方式临产。她的宫口未开,没有顺产临床表现。医生便以药物催产的形式连续3天注射缩宫素,在这3天中均未有顺产迹象。直到当月18日,胎儿已死腹中再也无法顺产了,她还面临生命危险。此时,医生才不得不放弃要求阿华顺产,实施剖宫产取出死胎。

为此,阿华将附一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20多万元。

医院辩称:阿华所陈述的不是事实。医生对她的病情诊断正确,诊疗过程规范。死胎属于阿华自身行为或是一种意外造成,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阿华丈夫的委托,福州一家司法鉴定所对阿华胎儿的尸体进行了检验,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的胎儿因宫内窘迫而死亡。

台江区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委托了一家司法鉴定所对附一医院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等方面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该胎儿符合因脐带扭转导致宫内缺氧而死亡的特征。脐带扭转属于一种突发的意外情况,一旦扭转的程度严重到阻碍脐带的血流,很快就会胎死腹中。导致脐带扭转的原因不明,目前医学上尚无法提早侦测出生理变化。因此,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该胎儿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医方对在引产期间出现脐带扭转显然估计不足,同时没有发现医方有嘱咐产妇在引产期间活动时应注意的事项。因此,医方的诊疗行为与该胎儿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10%左右。

台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述有关医院的诊疗行为与阿华之子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左右的司法鉴定意见,阿华各项损失的10%即6154.29元应由医院负责赔偿,其余损失由她自行负担。

法院同时认为,依鉴定意见,在阿华生产死胎意外事件中,医院系一般过失,因此法院结合案情,确定院方应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据此,法院判令附一医院应支付给阿华各项费用共16154.29元,并驳回她的其他诉请。

怀孕女白领顺产不成胎死腹中 状告医院索赔20万(3)

法官说法:医患纠纷解决离不开理性维权

福州中院民庭一位法官分析认为医患纠纷解决离不开理性维权。他说,时下的医患矛盾之所以会愈演愈烈,一是信任危机导致对立情绪一触即发。造成患者对医方信任危机的原因是双方面的。一方面,某些医院确实曾存在过度医疗、乱收费、个别医生工作不负责任等现象。同时,医院对医生的管理不够透明,容易引起合理怀疑。另一方面,很多患者对医疗过程本身的风险性认识不足,过高估计了当前医疗科技水平的发展,当医疗效果达不到预期时,往往不是考虑身体实际状况,而是质疑医生的水平或医疗方式。二是沟通不畅导致误解重重。三是轻易“私了”导致赔偿过程缺乏透明。要扭转上述局面,首先,建议规范医患合同、回归诚信之本。其次,搭建医患沟通平台、消弭隔阂误解。三是降低医患纠纷诉讼成本,减少“私了”现象。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szjj/2015-06-17/14441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