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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黄牌电动车再延长使用两年

 


▲市区有许多黄牌电动车

  

  台海网9月2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卢婷雯)昨日,导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漳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市区超标电动车管理的通告》(下称《通告》)已正式“出炉”,备受关注的“延期两年”一事终尘埃落定。

黄牌车延期使用两年

  根据《通告》,漳州市区(芗城区、龙文区)超标电动车过渡延长期为两年(2015.08-2017.07),延长期满后不再续期,这也意味着,黄牌电动车将在两年后被彻底淘汰。

  同时,超标电动车通行管理也将参照两轮摩托车通行管理规定来执行,所以,驾驶超标电动车应当要“持证驾驶”,必须持有准驾为F或E、D的驾驶证。

  与两轮摩托车一样,超标电动车在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行驶在机动车道;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上应当在靠右侧的机动车道行驶;在混合道路上应当靠右侧行驶。驾驶超标电动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当然,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需要依法缴纳交强险。

 

分三阶段逐步限制

  《通告》中提到,在过渡延长期内,将分三个阶段在市区逐步限制超标电动车通行,最终实现芗城、龙文两区的全部禁行。

  第一阶段,从今年8月到明年7月,是不限行阶段,超标电动车仍可自由通行。

  第二阶段,从明年8月开始至2017年1月,对胜利路(从钟法路起至丹霞路)实行全天超标电动车路段禁行管理。

  第三阶段,也就是2017年2月至同年7月,禁行区扩展到胜利路、建设路、瑞京路、钟法路、新华西路、新华东路、元光南路以内的核心区。

两年后市区全部禁行

  在过渡延长期内,如果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违法市人民政府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100元罚款。

  过渡延长期结束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200元罚款。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yghx/2015-09-24/15356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