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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男生嬉戏被同学用竹签戳伤眼 构成10级伤残

 

近年来,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频发,随之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受伤孩子的家长常常感到索赔困难,往往不得不打官司解决问题。而学校也处在十分尴尬的位置,担心成为“无限责任公司”。

  校园伤害究竟该由谁来埋单呢?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例一:小学生被同学戳伤眼 校方担责七成

  小明(化名)的母亲慕名把孩子送往福清美佛儿学校就读。双方于2011年8月签订《合同书》,约定小明到该校自小学二年级起就读至高中毕业,一次性缴清教育金8.8万元,福清美佛儿学校对学生实行全日制、全封闭的管理。

  2014年4月16日下午第一节下课后,小明在和同班同学小宝(化名)嬉笑打闹时被小宝用竹签戳伤左眼。小明躺在地上大哭,英语老师看到后就赶紧过来安慰他,叫他好好休息一下,并没收了小宝的“弓箭”。小明坚持上完了后面的两节课。

  当天下午放学时,学校老师将小明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他在医院进行了“左眼角膜裂伤清创缝合﹢前房冲洗成形术”,并于当月2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眼角膜穿通伤伴虹膜嵌顿、左眼外伤性白内障。

  之后,因为眼睛仍感不适,小明的母亲多次带他到医院,前后共花去住院及门诊医疗费1.6万多元。

  经司法鉴定,小明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福清美佛儿学校先行支付小明医疗费1.5万元。

  小明的母亲认为,自己的孩子在学校出事,校方明显没尽到监管职责。而且,事发后,校方没有对小明的伤情进行任何处理措施,也没有及时送医,导致他的伤情变严重。

  为此,今年初,小明的母亲代小明将福清美佛儿学校和小宝及其母亲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连带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和后续医疗费用。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明的左眼被小宝戳伤致残,其健康权遭受损害,小明有权请求致害人赔偿,致害人应当根据其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小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宝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在福清美佛儿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应对其二人尽最大的安全保障义务。学校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小宝玩危险物品,致使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应对小宝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小宝的伤害行为直接造成了小明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因小明实施侵权行为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学生,其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母亲承担。

  小明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小明应自行承担5%的责任,学校和小宝对小明的损失承担的赔偿比例分别为70%和25%。

  据此,该院判令小宝的法定监护人和福清美佛儿学校应分别赔偿小明各项损失2万多元和4万多元(已扣除校方之前支付的部分)。

 

  案例二:女童幼儿园内骨折 家长索赔9万

  2013年9月26日上午,5岁女孩小丽(化名)参加所在的仓山区盖山镇浦口金太阳幼儿园的课外自由活动。在此期间,她坐在园内摇椅上,右脚处于摇椅与摇椅右支架之间,园内其他学生用力向前推摇椅,导致她右膝被夹成骨折。

  事发当日,小丽被送往市二医院住院治疗5天,进行骨折闭合复位手术。2014年7月,她再次住院进行后续治疗,前后共花去2万多元医疗费。

  经司法鉴定,她的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

  小丽就医期间,幼儿园已垫付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共计3万多元。

  小丽的父母亲认为,浦口金太阳幼儿园作为教育和管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对学生负有管理、保护责任。事发时,小丽身边没有老师看护,校方没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此,去年底,他们将幼儿园推上被告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9万多元。

  幼儿园辩称,小丽受伤系其他学生造成的,园方并非直接侵权人。事发时,幼儿园有安排老师在场看护,且对事故立即予以制止并进行紧急处置,事后也积极救治,已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不应担责。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事发时,小丽及园内其他学生年龄幼小,认知及自控能力较差,小丽右脚处于摇椅与摇椅支架之间,园内老师未及时注意并予以纠正,以致受伤,园方未尽到合理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本案小丽系因其他学生向前推摇椅导致受伤,其他学生对小丽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幼儿园的赔偿责任应予以减轻,承担70%的责任较为合理。

  据此,该院判令幼儿园应一次性支付小丽4万多元。

  □律师说法

  家长维权应有理有据

  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认为,出了校园伤害事故后,家长不能一味要求由学校承担责任。实际上,对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该如何担责,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规定,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应根据伤害来源和致害主体等综合判断责任主体,概括起来分3种情况。

  不满十周岁的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首先考虑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十周岁以上的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只有在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学生(没有年龄限制)在教育机构内,因教育机构外的人员遭受人身损害的,首先考虑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只有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教育机构届时还可以向侵权方追偿。

  那么,如何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呢?

  王律师认为,家长在维权时,可以通过一些客观的判断标准。如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是否已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等。

  此外,教育部在2002年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12种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例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只要学校出现上述12项情形之一的问题,就基本上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王律师同时建议,预防和处置好校园伤害,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起多层次、全方位的预防和处置机制。同时,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在积极救治孩子的同时,相关各方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便于事后的纠纷处理。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szjj/2015-12-09/16076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