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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一市民私改电表偷电 3年偷电16万余元
东南网12月23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朱灿明)漳州市民高某本意是想节省电费,为此,他花3000元改装了名下的三只电表。没想到这一改装,却涉嫌了犯盗窃罪。因为他非法改装电表,实际上就是在偷电。
昨日,高某涉嫌犯盗窃罪被送至芗城检察院进行刑事审查。经办检察官介绍,偷电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要追究刑责。而经计算,高某偷电3年多,共窃电16万元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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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改装三电表 3年偷电16万元
今年12月10日,漳州石亭供电所在镇区一配电场普查时,发现三只电表铅封均有被偷开启的痕迹,表计内部的电流回路被一铜片短接,进行分流窃电。根据电表开盖记录,窃电时间是从2012年9月底开始的。供电监察人员随即叫来户主高某。
经公安机关调查,原来,2012年9月的一天,高某的百货店里来了两外地男子,声称能为他改装电表,这样电表走得慢,可以节省不少电费。因高某有办工厂并出租房子,再加上自己的生活用电,用电量真不少。为节省高额电费,他支付了3000元手续费,带着这两名男子到电表安装处,对电表进行改装。改装后,高某惊喜地发现,家中的电表确实比以前走得慢了,电费也省了很多。
具体偷了多少电,高某自己也说不清楚。而据供电部门计算确认,自2012年9月30日至2015年11月9日,高某共窃电16万元之多。
说法:偷电3000元以上 就要追究刑责
经办检察官介绍,电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却是一种有价值的商品。不法分子对电表进行改装,在电能计量装置上做手脚,是在非法偷电。当所偷的电费达到3000元以上,则构成了盗窃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经办检察官说,盗窃罪是数额犯,即量刑主要看盗窃财物的数额,也就是说,因改装而使电表少缴的电费部分。偷盗数额在3000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6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3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据漳州市供电公司一名工作人员介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严重者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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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多少电是怎么计算的?
根据《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计算窃电量可以有三种方法。如果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以180天计算,用电量不足180天的,窃电日数以实际用电日数计算。每日的窃电时间,居民照明用电按6小时计算,三班制生产经营单位按24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12小时计算。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叶庆瑞律师也表示,两高出台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以此来推算盗窃数额;如果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来推算盗窃数额。
(原文标题:漳州一市民私改电表偷电 3年偷电16万余元
原文网址:http://zz.fjsen.com/2015-12/23/content_17083633.htm)
责任编辑:苏爽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yghx/2015-12-23/16193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