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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和企业“身份混同” 193万元借款差点变货款
台海网2月20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193万元,究竟是个人借款,还是公司货款?两家公司的老板各执一词,法官应该听谁的?近日,集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借款“疑案”。
原告郑老板系钢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而被告陈老板则是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家公司之间长期合作,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其中,部分交易直接通过郑老板与陈老板的个人账户进行款项往来。
2014年6月,郑老板通过银行账户先后向陈老板转账支付193万元。这是什么钱?双方对此各执一词。“这193万元,就是借款!”郑老板表示,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陈老板以资金紧缺为由多次向自己借款,自己通过银行汇款和现金支付的方式多次向陈老板支付借款,共计210万元整,其中17万元以现金支付。
郑老板还说,截至2015年1月,陈老板偿还了10万元借款,尚欠借款200万元整。经多次催讨,陈老板至今未予归还。因此,郑老板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老板立即偿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这些钱不是借款,其实是货款!”陈老板却说,讼争款项实际是两家公司交易往来所产生的货款,并非是他向郑老板所借之钱款。因此,不应由他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近日,集美区法院审理后认定,讼争款项是借款。关于借款数额,法院认为,郑老板提供证据足以认定郑老板已向陈老板转账支付借款193万元,但关于余款部分陈述前后矛盾,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最终,法院认定借款应为193万元。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被告陈老板偿还借款19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老板和公司,身份别混同
法官分析说,原告郑老板提交的借条、转账明细等,可以证明郑老板向陈老板出借讼争借款。而陈老板主张讼争款项是货款而非借款,但是,陈老板却未能提供买卖合同、交货单据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此,陈老板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老板和公司是不同的主体,交易双方要避免身份混同。”法官提醒说,当前市场交易实践中,部分企业过分注重以个人信用进行风险评估,忽视企业法人的独立性。一旦认为信得过企业的老板,就一切交易手续从简,甚至直接与个人进行交易。但实际上,这种情况极易造成交易管理的混乱。在市场交易中,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明确交易的主体,都要避免身份混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林子健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16-02-20/16754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