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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议长李全教被判4年徒刑 即日起停职

 

法官:不正利益介入选举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南市议会议长李全教遭控议长选举贿选案,台南地方法院22日判处4年有期徒刑。法官认定李全教透过白手套向议员共同行求贿选,属于贿赂及不正利益介入选举。

据报道,李全教被控与台南市议员郭秀珠搭配参选议长、副议长时,涉嫌透过6名白手套,向多名无党籍及民进党籍议员期约贿选,被台南地方法院检察署依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起诉。

台南地院宣判,李全教遭判有期徒刑4年,剥夺公权5年;前台南县西港乡长卓华民有期徒刑18个月、市议员谷暮.哈就的前任总干事罗进生有期徒刑18个月,两人都可支付公库新台币30万元获缓刑;前台南县议员吴春成有期徒刑8个月。

同案其余4名被告,郭秀珠、民进党台南市党部评委蔡启新、前台南县议员杨明达与郭秀珠服务处执行长林聪彬获判无罪。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长郭贞秀表示,法官认定李全教、罗进生、卓华民2014911日对谷暮.哈就共同行求贿选;李全教提出以企业家赞助、协助搓退另一名候选人等方式,作为寻求在议长选举中获支持对价,属于贿赂及不正利益。

另外,郭贞秀说,法官认定李全教委托吴春成以贿赂方式向谷暮.哈就寻求支持;虽然吴春成还未告知谷暮.哈就内容,但共同预备寻求贿选行为成立。

郭贞秀表示,贿选方式愈来愈细致,法官认为这部分的共同要件事实,已形成行求贿选构成要件。李全教因居于策划及幕后主导地位,犯罪情节最重,做出以上判决。

 

李全教议长即起停职 台“行政院”将发函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南市议会议长李全教被控议长贿选案,台南地方法院22日宣判李全教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李全教议长职务自自判决日起当然停职。 

   据报道,台湾地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议长涉及贿选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缓刑之宣告者,自判决日起,当然停止职务或职权。停止职务或职权人员,经改判无罪时,于其任期届满前复职。

  台“内政部民政司长”林清淇表示,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00条和第117条规定,李全教在宣告有期徒刑判决日停职是自动生效。

   他说,台“行政院”也会发函,告知议长停职及相关权利义务。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twnews/twdnsz/2016-04-23/17128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