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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持居住证可享11项基本公共服务
台海网5月21日讯 (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杨文)昨日,福建省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发布《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草案》拟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领居住证,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住址的,不再重新换发居住证,可到新居住地住址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草案》还拟明确,居住证持有人享有教育、就业、计生、法律援助、社会保险和住房保障等11项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部分公共服务
教育服务方面,适龄儿童就读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凭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由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就读。在居住地就读的初中毕业生,可以按规定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在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可以参加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入学考试录取。具有我省普通高中3年完整学习经历和学籍的,可以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与当地考生享有同等的录取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方面,按规定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免费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信息服务。就业困难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就业援助;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面,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社会保险服务方面,依法参加并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并可以在异地转移、接续;
住房保障服务方面,按照规定享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按照当地住房保障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
人才优待服务方面,具备相应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可以参加本居住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老年人、残疾人优待方面,按照规定享受与当地老年人、残疾人同等的优待,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等。
责任编辑:苏爽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gcdt/2016-05-21/17202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