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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对供水企业提出新要求 擅自停水 最高或罚十万

  台海网5月27日讯 (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林芹)用水关系千家万户,我省将对城市用水行为进行立法规范。昨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拟明确将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权限交给供水企业负责,用户窃水最高可能面临1000元的罚款,而供水企业擅自停水的行为最高或可处罚10万元。

地下水资源不允许随意使用

  《草案》特别对供水水源提出要求,并提出严格保护地下水源,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容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区域”都拟立法规定不准取用地下水。而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以确保其绝对安全。

新建商品房供水设施拟由供水企业建设

  在建设用水设施方面,由于居民住宅供水设施主要是开发商负责建设,因此存在着供水设施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为后期的维护管理埋下隐患。

  为此,我省此次立法拟将供水设施的建设任务交给供水企业。《草案》明确,“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统一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企业要与建设单位签订供水设施建设合同”。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供水企业对居民住宅供水实行统一建设管理,是供水工作的必然要求,如果认为将公共供水和居民供水割裂开,会出现管理责任不到位等问题,直接影响到供水安全。

个人窃水最高可罚1000元

  近年来,我省窃水、转供水、私接乱改用水设施的现象屡禁不止,省住建厅称这种违法行为在城乡结合部区域尤为突出。此次对城市供水立法,我省拟严厉打击窃水行为。《草案》规定,“用户不得故意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用户窃水造成用水不能依表计量的,按照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乘以用水时间计量收费”。除了要按照这个标准交足水费外,居民用户窃水最高可处以1000元的罚款,单位用户窃水的最高可处以2万元的罚款。

  当然,供水企业也必须履行其法定义务,如果供水企业擅自停止供水、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等的,最高可能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gcdt/2016-05-27/17216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