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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故意“伤害”树 被判缓刑并罚款
台海网6月2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李贵荣 通讯员 张丽萍)经龙岩上杭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上杭县法院近日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林某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5万元。
2014年9月11日上午,林某香为有利其承包经营的上杭县步云乡梨岭村“崖下”山场的毛竹生长,在未办理林木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用劈刀将山场天然生长的19株“福建柏”(经鉴定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树干距离地面15至20厘米处的树皮进行环剥,切割树皮深至木质部,并致其全部死亡。
责任编辑:苏爽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cbhx/2016-06-02/17230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