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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为多索要事故赔偿伪造劳动合同 公司还没成立就已入职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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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6月3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一起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却意外引出了“案中案”,作为原告的伤者竟伪造了一份虚假的劳动合同作为证据提交。近日,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伤者和单位都接受了罚款的处罚决定。
周某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受伤,向海沧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在他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与厦门某特种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上显示,签订时间是2014年3月17日,合同的期限从2014年3月15日至2015年3月14日。周某以此表明自己的工作、收入,在赔偿中提出误工费等损失。
不过,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却发现了蹊跷: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15年2月9日,周某怎么可能在公司成立之前就签合同入职呢?经进一步调查,法院认定,该证据是周某与该公司串通作出的伪证。今年1月21日,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周某罚款500元、厦门某特种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周某和这家公司均缴纳了相应的罚款。
但厦门某特种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在复议期间内,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该公司又主动撤回了复议申请。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书》,准许该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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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证据上的签领时间物流公司被罚一万元
记者从海沧区法院了解到,此前,东孚法庭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时,也发现了伪造证据的情形。
厦门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职工文某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向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4月22日,物流公司代表签领了仲裁裁决书,虽然表示不服仲裁结果,但是直到2014年5月9日才起诉到海沧区法院。而按照规定,起诉应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15日内,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两天了。
为达到起诉的标准,物流公司竟然将送达回证上的签领时间用小刀刮掉,把“2014年4月22日”改成“2014年4月24日”,并将该送达回证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法官在审理该案中,发现送达回证存在涂改现象,于是向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实,并询问当事人。虽然只是两天之差,但也不可含糊,法院最终认定物流公司确实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对其法定代表人白某罚款1万元,并进行批评教育。
【法条链接】
伪造证据妨碍司法
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还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责任编辑:林子健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16-06-03/17235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