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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入“组织犯罪”台将重罚电信诈欺
台湾行政管理机构8日通过其法务部门拟定的“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电信诈欺犯罪纳入组织犯罪的范畴。
台法务部门承认,近来台湾人士涉及跨境电信诈欺犯罪的情形严重,而“刑法”中相关定刑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100万元(货币单位下同)以下罚金,未来可依据修订后的条例加以严惩。
电信诈欺纳入组织犯罪后,台湾司法机关未来可对主谋,即发起、主持、操纵、指挥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对诈欺参与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000万元以下罚金;参与情节轻微者,可减轻或免除其刑。
此次“修法”还增订对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者的刑罚等条文。台法务部门表示,期盼经由这次“修法”,严惩此类犯罪组织,响应民间期待。
中新社
责任编辑:台海编辑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twnews/twsh/2016-09-09/17737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