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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不宜为地方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权力


  昨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分组审议行政强制法等草案。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应松年就该草案的相关问题,接受本报专访。

  “行政强制法制定时间太长”

  新京报:一次审议的时候,有些看法认为公民本来就是弱势群体,再强调给予行政机关强制权力,政府和群众的关系会更紧张,建议暂缓。你怎么看?

  应:某种意义上说,行政强制法就是规范行政权力的,就是行政强制在中国哪些事情可以,哪些事情不可以,要通过什么样的程序。目前看,十分需要这部法律。比如大量的上访,有相当一部分问题涉及到这个(行政强制)。

  在实际中,行政强制方面还不规范,需要有部法来理一理。行政机关有多大权力,必须给的权力要给,但是给了权也要有程序上的规定,不能给的,也要在法律上说清楚。

  新京报:草案从一审到二审,经历了差不多2年。

  应:对,我觉得时间太长了。要使政府变成一个服务型政府,行政强制法是一个重要的话题。

  新京报:二审稿规定行政强制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其意义在哪里?

  应:这个修改挺好的。行政强制作为手段,是为目的服务的,不能说目的是重要的,就不论用什么手段都可以。不择手段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不是一种文明的行为。怎么控制住手段,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地方不宜设定行政强制权”

  新京报:草案十二条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设定行政强制进行了规定,你怎么看?

  应:我认为最好不要授予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的权力。如果一定要授予,可不可以采取变通的办法,地方性法规如果要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让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一个特例来批,这样可能慎重点。虽然目前看,地方性法规只有查封和扣押两项权力,也是不小的权力。

  新京报:能预期这部法律的出台吗?

  应:很可能今年出不了了,得等到明年了。

  本报记者 杨华云

  强入住宅条款须定严格程序

  有委员称根据物权法,行政强制不能简单进入住宅

  草案摘录: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有:(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强行进入住宅;(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在昨日的审议中,任茂东委员表示说,“强行进入住宅”不能与其他项并列,进入住宅与其他行为是不存在竞合状态的。他表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有排他性的,不能很简单地就可以进入住宅,进入住宅必须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

  列席会议的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德奎表示,制定行政强制法的必要性应该进一步研究。

  李德奎认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公民财产是一种特殊的权力,我们把这个特殊的权力赋予了公、检、法机关。从立法本意上讲,这种特殊的权力应该高度集中,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也有这种权力,执法主体很多,势必会造成混乱。

  本报记者 杨华云

 

 

“最高赔10%条款应删去”

  委员热议道交法修正草案76条;有建议根据不同道路设定赔偿标准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昨日在分组审议中引起委员热议,10%的赔偿比例是关注焦点。

  南振中委员说,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倾斜,有利于抑制交通事故发生。但是,这种倾斜有两个基本前提,就是“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原则”。“事故发生后,有充分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没有责任,硬要他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赔偿,就有点‘于法无据’”。他建议删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一款。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朱士明建议增加规定,“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为避让违反交通规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和行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该赔偿”,以体现公平原则。

  乌日图委员对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的概念表示,从保护弱者的角度,机动车一方承担一点责任,这完全是一种道义责任,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责任,这种“补偿”应该怎样表述,建议斟酌。

  金烈委员认为该规定还需细化,对于不同道路作出不同规定。以重庆市为例,在封闭道路上,赔偿比例是5%至10%,其他道路上是10%至20%。

  部门说法 北京交管滞纳金减少震慑力仍在

  草案摘要: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依法按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予义务的数额。   

  本报讯 (记者王姝)依据草案二审稿,一名罚款200元的司机,如果半年未缴纳罚款,滞纳金将至少缴七八百元。昨日,北京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滞纳金总额虽然明显减少,但脱缴滞纳金现象未必增多。

  目前,北京的交通“罚单”主要分两类:交警现场处罚,通知司机15日内缴纳罚款,否则,期满后将按照日增3%的比例形成滞纳金;而非现场处罚,既电子眼等设备发现的违章行为,即使脱缴一年也不会生成滞纳金。

  该位负责人表示,“人总是会疏忽的,对于忘缴罚款这样的疏忽,取消‘利滚利’的滞纳金生成方式,是法律以人为本的表现”。虽然有人恶意欠缴罚款,但毕竟是少数。他还表示,草案如通过,“司机欠缴罚款现象也不会增多,“欠缴罚款,年检时不可能通过”。

  北京城管 首摆“路边摊”不再强行罚没

  草案摘要: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本报讯 (记者刘建宏)北京市城管执法局有关人士表示,事实上城管部门已经出台相关制度,对于“路边摊”等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违法进行告诫,而不是罚款和查扣物品。“城管执法主要是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北京城管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路边摊”等违法行为,北京城管不再是强行罚没物品和进行罚款。目前执法是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将进行劝诫,并记录下违法者的详细身份,如果重犯将加重处罚。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txnews/cnnews/sh/2007-10-26/1837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