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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必读”为何必读?男子买书觉得上当将出版商和销售方告上法院

 

  -国家工商总局列出的绝对化用语。

  台海网11月9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一本儿童图书上写着“必读”“最着迷”等字眼,董先生一时兴起就买了一本,结果发觉上当了——不知道该书为何要“必读”,也不知道该书“最着迷”的地方在哪里,于是他将该图书的出版商和销售方一并告上法院。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有意思的消费纠纷。

  【起诉】

  还说“男孩最着迷”

  最着迷的地方在哪里

  5月29日,董先生在我市的一家大型超市买了一本由两家出版单位联合出版的《100个成长故事》,价格为20元。董先生说,这本书的封皮上写着“成长必读”“男孩最着迷的100个成长故事”等字眼吸引了他,他毫不犹豫买了下来。

  事后,他感觉上当了,找卖这本书的超市理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这本书为什么说是‘成长必读’?有专家的推荐或幼教科学的实验证明吗?还说‘男孩最着迷’,请问最着迷的地方在哪里?”

  超市没有给他一个满意的答复,于是他转而找该书的两家出版单位理论,对方的答复仍让他不满意。于是,他决定起诉,要求超市退还20元购书款并赔偿500元,要求两家出版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申辩】

  “你是成年人,买或不买你完全可自主决定”

  卖书的超市以及两家出版单位都没有出庭参加诉讼,只是提交了书面意见。不过,对于董先生的说辞,他们一致反驳。他们都否认侵权、欺诈之说。他们说,董先生是自主选购,他已经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其所选购的产品具有一定的辨别认知能力,他完全可以自行翻阅书籍进行了解,再自主决定买或者不买。

  两家出版单位还反映,董先生不止一次购买少儿图书,并提出过类似的诉讼,他有为获取赔偿而故意购买之嫌。

  【判决】

  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广告法,可向监管部门投诉

  法院审理认为,董先生与超市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有其提供的购物小票,与图书背面标签的商品货号为证。根据《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必读”“最着迷”与上述用语类似,属于绝对化用语,董先生可依法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超市和出版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至于使用绝对化用语进行宣传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董先生作为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对少儿图书内容的好坏是具备辨别能力的,对于该少儿图书是否值得购买也是具备足够的判断能力的。该书上绝对化用语的宣传,不足以诱导一个理性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讼争商品的决定,因此不构成欺诈。据此,法院驳回董先生的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16-11-09/18837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