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页面

首页 > 新闻中心福建龙岩新闻 为争山场毁山林 漳平十余村民获刑罚

为争山场毁山林 漳平十余村民获刑罚

台海网11月22日讯 据闽西新闻网报道 听闻某山场为自家祖宗山场,漳平十余村民为争回山场,将他人种植的林木劈掉,不想不仅没有夺回山场,自身还身陷囹圄。

近日,漳平法院陆续对这起系列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苏某等十余人因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不等刑期。

  2015年4月19日(农历三月初一)晚,被告人苏某等人,为了争回漳平市新桥镇某村“张坑”山场(该山场为曾某、游某、易某三人承包),组织本族村民在村里的观音庙商定劈山事宜,约定农历三月初三由本族妇女到山场劈山。同年4月21日(农历三月初三)上午8时许,被告人苏某带行李准备外出打工,临行前对前去劈山的妇女们强调劈山的注意事项。后被告人林某、陈某等苏氏家族妇女十余人携带劈刀、锄头等工具,到该山场将被害人曾某等三人种植的油桐幼树2261株,木荷幼树288株劈掉。

同年11月5日,被告人苏某等人主动与被害人曾某、游某、易某达成赔偿协议,并由陈某等三人先行一次性补偿给被害人重新造林费用人民币2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林某商定或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林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处罚。法官提醒:山场林权归属存有争议在所难免,处理涉林纠纷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诉讼渠道等合法途径解决,切不能一时冲动,以不正当的方式来暴力夺取,那样不仅达不到目的,还会因此如以上村民那样被处罚赔钱,得不偿失,后悔莫及。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cbhx/2016-11-22/19117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