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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听证会今天举行 涨多少?

 

台海网11月22日讯 据福州晚报报道 福州市城区(不含马尾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听证方案月初公布,市物价局今天上午在五一广场于山堂一楼接见厅召开听证会。

多数听证代表同意方案二,认为适当上调水价可以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方案二契合规划周期,有利企业均衡发展,而分步上调,用户总体负担相对更轻。听证代表们也指出,对弱势群体给予更多优惠。同时,资金用于10.2万户老旧小区自来水管网改造,降低漏失率,提升水质。

水价调整对居民生活会产生多大影响

此次水价(污水、自来水)调整涉及居民生活用水部分按第一方案累计调价额为0.60元/吨。我市城区居民月户均用水量为14.8吨,平均用水量低于第一阶梯水量,按照第一阶梯每户每月18吨基本用水量计算,家庭用水支出增加10.80元/月,单个家庭增加水费支出129.60元/每年。

按我市2015年城区户籍家庭平均人口数测算人均增加支出43.2元/年,占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12%。按第二方案累计调价额为0.80元/吨,同口径测算占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16%,但由于实行分布调价,且随着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增加对城镇居民生活影响较第一方案低。

 

此前的听证方案:

自来水价上涨两方案公布

关于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要“建立合理的水价调控机制,自来水水价应根据‘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按净资产利润率不低于8%调整到位,并充分考虑供水企业发展和抵御风险的因素。完善水价调整机制,水价调整周期一般为5年,或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认定的供水成本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20%时,应启动水价调整”。

根据供水企业目前经营状况和今后几年企业供水发展要求,拟定城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

方案一

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提高0.50元/吨,即由现行1.70元/吨调整为2.20元/吨,水价执行周期为5年。调价周期内企业净资产利润率控制在4.9%以内。

方案二

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提高0.70元/吨,即由现行1.70元/吨调整为2.40元/吨,水价执行周期为7年。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拟采取一次调价(听证)分步实施的方式调整到位,第1年至第3年上调0.40元/吨,第4年起再上调0.30元/吨。调价周期内企业净资产利润率控制在3.3%以内。

 

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方案:

(1)阶梯水量,第一阶梯水量保持不变为18(含)吨/月户(用户覆盖率83.46%),第二阶梯水量由现行19-25(含)吨/月户调整为19-29(含)吨/月户(用户覆盖率95.24%),第三阶梯由现行26吨/月户以上用水量调整为30吨/月户以上用水量;

(2)阶梯水价比例,由现行1:1.5:2调整为1:1.5:3。

对多人口(五人及以上人口)家庭拟适当增加阶梯水量减轻多人口家庭用水负担,即按每增加1人月用水量增加4吨,每户最高月增加水量不超过20吨的标准调整分档水量。对多户共用一表的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合表价格,合表价格按基础水价1.1倍确定。

 

污水处理收费每吨拟涨0.1元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建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5〕36号)精神,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

按照国家和省最低调整标准要求,城区居民生活用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拟由现行0.85元/吨调整为0.95元/吨。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szjj/2016-11-22/19119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