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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单位经营困难可缓缴公积金 不得超过12个月

台海网1月6日讯 据福州晚报报道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昨天发布《关于规范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等事项的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单位经营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公积金。

  通知规定,单位经营困难,上年已处于亏损状态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szjj/2017-01-06/19323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