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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区一男子窝藏杀人嫌疑人 被法院判刑
台海网1月24日讯 据东南网报道,1月22日,漳州市芗城法院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9月7日凌晨,许某的朋友何某在芗城区延安北路某酒吧门口持刀殴打被害人钟某,致使钟某送医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案件发生后,许某在明知何某持刀伤人、造成一人死亡后果的情况下,为了朋友义气,仍然容留何某在其家中住宿一个晚上,并提供吃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芗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的处所,该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何谓“窝藏”,即指行为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的处所或者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此外,为使犯罪的人逃避司法机关追查向犯罪的人通报司法机关侦查或追捕的信息、向犯罪的人提供化妆的用具、冒充犯罪人投案等行为,也属于窝藏、包庇行为。
责任编辑:苏爽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yghx/2017-01-24/19503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