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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撤离一商户不肯搬 两份合同两个章哪个才算数?

 

王乃玲图

  台海网2月17日讯 据海西晨报报道  纠纷调解的最后,往往是场拉锯战,但也有例外。近日,梧村司法所调解员向记者讲述了一个有别以往的调解故事———索偿38万元的当事人最终一分未得。

  公司撤离一商户不肯搬

  2015年年底,某百货公司与某商场提前解约,40余户商家陆续撤离了该商场,剩下了阿伟的服装店。

  百货公司提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阿伟的租约在2015年10月就已到期。但阿伟可不这样认为,他手上的另一份合同显示,租期从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

  与百货公司解约后,原百货场地被商场出租给了新商户。阿伟的“坚守”严重影响了新商户的施工进度。2016年3月,为尽快解决此纠纷,百货公司向梧村司法所求助。

  调解员介入后发现,租约2015年10月到期是真的,2016年9月到期也确实有凭证。这是两份不同的合同。百货公司出具的合同上盖的是合同章,而阿伟手上那份盖的是财务章。百货公司向调解员解释,盖着财务章的那份是给阿伟办理营业执照使用的,并非真正的租赁合同。

  “我是个个体经营户,不可能辨别你们盖的章是否有效。”阿伟只认盖着财务章的那份合同。他提出,要搬也可以,但得赔偿其损失共计38万元。调解因此陷入僵局。

 

  中途反悔最终竹篮打水

  百货公司向调解员透露,公司可给予一定补偿,但最高4万元。带着百货公司的诚意,调解员又几次联系阿伟。当百货公司表示可将补偿金提高时,阿伟松了口。4月中旬看场地,经现场协商,百货公司同意补偿阿伟5万;提供另一处人气较旺的店铺及店铺后面的仓库等优惠。对于这样的协商结果,阿伟很满意。

  按约定,双方将于次日至梧村司法所签订调解协议,但阿伟没出现,他反悔了。阿伟透露,希望商场也能给予一定补偿。在调解员看来,他的想法太荒谬了。

  调解员遂向律师咨询了相关事宜。据介绍,一般情况下,订立合同时应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行政公章,加盖其他印章不能证明该合同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简而言之,阿伟手上盖着财务章的合同并无法律效力。

  在律师的指点下,商城向百货公司、阿伟分别发出了律师函。商城明确指出,若不搬离,阿伟应赔偿商城损失200多万元。去年4月,商场清空了阿伟的店铺。折腾了大半年,阿伟无异于竹篮打水。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我们全力维护,无理要求也不可能满足。”

  【法律提醒】

  立合同要盖什么章

  福建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师利玲介绍,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章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达成合意而做出的意思表示。在现实生活中,法人、其他组织的印章种类很多,有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门的公章等。原则上,订立合同时加盖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可以证明该合同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思表示,而加盖其他印章则不能证明该合同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但是,如果盖印的行为得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或者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则合同仍然成立。并且,根据其盖印行为的具体情况,结合其他证据,对合同效力、内容进行综合判断。

  总之,为避免争议,在合同签订时应要求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17-02-17/19696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