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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故,无故弃车遭拒赔 车险中有哪些常见的除外责任?
开栏的话
台海网3月15日讯(海峡通讯员 尤冰宁 张胜利 导报记者 钟榕华 )近年来,随着保险的作用日益被人们认识,市民们的保险意识也不断增强,学习保险知识、增强维权意识,已成为不少人的必备“功课”。厦门保监局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从近年来发生的众多保险案件中,挑选了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加以公布解读,以期帮助读者们更好地了解掌握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提升维权能力,避免认识误区。
案例概述
汪某将其所有的车辆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年1月1日至201×年12月31日。201×年1月30日凌晨4时许,汪某驾车与停放在人行道的李某的轿车左侧相碰后,车前正面又与刘某的轿车车尾正面发生碰撞,造成汪某受伤及车辆损坏。
肇事后汪某未及时报警,直至肇事当日凌晨近6时才向“110”报警称要去医院,弃车离开事故现场,随后报警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直到次日16时许,汪某才到交通大队接受调查,病历体现汪某肇事当日到厦门某医院急诊科检查,CT诊断结论为:急诊头颅CT平扫颅内未见确切异常。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某驾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本事故。
肇事后,由于汪某未及时报警,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此后,汪某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除了现场外,驾驶员是否饮酒、是否具有合法的驾驶证、是否具有违法驾驶等等因素,均是确定其是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及保险公司确定是否赔偿损失的依据,因此,只有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基本事实清楚,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撤离现场。
为了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驾驶员应依法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随意离开现场,这是驾驶员的法定义务。也因此,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汪某实际上并不存在因受伤致无法报警、必须要离开事故现场的客观因素,其既未及时报警也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该行为在客观上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遗弃被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对于汪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业界提示
日常生活中,有的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存在酒驾等违法驾驶的情形,出险后为逃避法律制裁,采用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手段。这一方面导致了事发时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免责事由的情形无法查清;另一方面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进行赔付,可能变相地鼓励和纵容弃车行为的发生。
因此,除非驾驶员能证明弃车行为出于迫不得已,如伤势太重必须送医院抢救等情况,否则驾驶员在出险以后应及时报警、报险,不得随意弃车离开事故现场,以免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知识角
车险中有哪些常见的除外责任
所谓“除外责任”是指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以及保险条款事先申明的范围以外的损失,即使在保险有效期之内,保险公司也不予赔偿的若干条款。
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是常见的车险除外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或者遗弃被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等。
除了上述除外责任外,车险客户也可查阅自己的车险保单有关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做到心中有数。
责任编辑:刘彦玫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cjdc/2017-03-15/19829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