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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2名男子飞车抢劫金项链落网
台海网5月2日讯 据福建法制报报道,在泰宁街头,俩男子驾驶一辆摩托车在街上飞奔,寻找作案目标,趁行人不备抢夺黄金项链,逃之夭夭。
近日,泰宁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陈某义、徐某芳涉嫌抢夺罪,分别获得有期徒刑2年5个月和2年6个月,并均被处罚金10000元。
本性不改 密谋抢劫
“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这话用在陈某义身上是再贴切不过。2010年12月,陈某义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直到2014年5月才刑满释放。
然而,出狱后,陈某义并没有打算找一份正当工作,靠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而是又把发财的梦想寄托在“重操旧业”上。
一日,陈某义漫无目的地在泰宁街上游荡。其间,他发现不少群众都有配戴项链,有金有银,价值不一。经过仔细观察,他发现不少人防备心里较弱,有机可乘。很快,他就有了“思路”:“如果能够抢到一些项链拿去转卖,那我不就发财了?”
说干就干,不久后陈某义找到好朋友徐某芳。而徐某芳2010年5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出狱后也一直无所事事,见陈某义介绍“发财”的计划,想都没想便愉快地答应了。
初战得手 次日再犯
2016年8月24日傍晚,白天的暑气还未散去,不少市民便匆匆走出家门纳凉散步。
此时,陈某义驾驶着一辆黑色的摩托车,载着徐某芳在城内游荡,看上去如平常人一般,但他们的视线却紧紧锁定在街上行人的脖子上,寻找着他们所佩戴的贵重饰品。
“你看,前面有个人带着一条金项链,这边人比较少,要不就下手吧!”摩托车行驶到泰宁二中后门路段,陈某义看到受害人金某脖子上金灿灿的项链起了贪念。
“好,那你把车子开过去!”徐某芳打量了一下四周,决定动手。随后,陈某义驾车靠上前去,趁金某不备之机,由后坐的徐某芳将其金项链抢走(价值9139.95元)。得手后,加大油门逃离现场。
行驶至安全地带,陈某义将该黄金项链以6000元的价格转手卖出,俩人各分得3000元。
第一次抢夺黄金项链就如此顺利,他们认定这是个来钱快的活。次日,陈某义、徐某芳采用同样的方法,再次到泰宁县城区寻找新的作案目标。当天,他们在状元街一店门口抢得被害人刘某的金项链一条(价值14745.9元)。
随后黄金项链销售共得款8000元,这次陈某义、徐某芳均分得赃款4000元。
群众报警 两人落网
被抢后,受害人金某、刘某先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民警接报后,通过认真分析研判,调取监控录像及走访群众,在2016年8月26日顺利将犯罪嫌疑人陈某义、徐某芳抓获归案。
近日,泰宁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认为,被告人徐某芳、陈某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次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据此,依据本案具体案情判决被告人陈某义、徐某芳犯抢夺罪,分别获得有期徒刑2年5个月和2年6个月,均被处罚金10000元。
法官介绍,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苏爽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sami/2017-05-02/20042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