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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醉驾男连撞四车后逃逸 赔钱又坐牢
台海网7月29日讯 据三明电视台报道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这句警示语已是耳熟能详了
可是
还是有人不以为然
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最终结果可想而知
那就是自讨苦吃
这事发生在2017年3月6日晚,沙县华山路段的一起车祸现场。从现场照片中可以看到四辆车不同程度的受损,而造成这起事故的就是这辆白色轿车。据了解,当晚9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明酒后驾驶小轿车与他人驾驶的小车相剐蹭后驾车逃逸。逃逸过程中,他再次碰撞上停放在路边的三辆小轿车后弃车逃逸,被群众当场抓获。
同期声:
被告人 黄某明(出来以后是步行一段,然后又觉得第二天还要用车,那想下又回头,又去开车,总是侥幸就是想路程短,然后又去开。)
民警到达现场,依法将被告人黄某明带至沙县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明全血样乙醇含量为194.78mg/100ml,属醉酒。经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同期声:
被告人 黄某明(从现在起我接受法律对我的合理惩罚,并终身做一名现身说法的自愿者,将自身违反交通法规的案例、体验,宣传到身边的人们,让人民明白“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道理,以及心存侥幸心理的危害性与严重性。)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结合被告人黄某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同期声:
沙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张昌善(被告人黄某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责任编辑:刘彦玫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sami/2017-07-29/20391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