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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 税控盘降价等利好政策来了
纳税人减负方面,又有利好政策啦。
台海网7月31日讯 昨日,导报记者从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获悉,按照相关政策,8月1日起,税控盘等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大幅度降低,同时,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金税盘零售价降72.5%
据了解,涉及此项政策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
按照规定,税控系统产品价格将降低——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 490元降为 200元,降幅72.5%;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降幅65%。
同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
不仅如此,维护服务价格也有所下降。新政规定,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的有关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由每户每年每套330元降为28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服务费减半。
初次购买税控设备可抵税
除了直接降价外,购买税控设备还可以抵减增值税。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中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需要注意的是,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仅指初次购买的,非初次购买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无法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按照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这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进行认证。
导报记者 孙春燕 通讯员 肖雨 郭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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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要调整了
台海网7月3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孙春燕 通讯员 曾艳梅)会计朋友们需要注意了,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两栏。
2.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两栏。
责任编辑:刘彦玫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cjdc/2017-07-31/20395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