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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事法院立足海事审判专业职能 护航金砖国家经贸发展

厦门海事法院法官登船取证,为金砖国家经贸往来保驾护航。

厦门海事法院法官上船送达,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厦门海事法院法官深入一线办案。

外籍人员为厦门海事法院法官点赞。

  再过几天,2017年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将在厦门举行。

  长期以来,位于东海之滨的厦门海事法院,针对涉外海商事案件多的突出特点,聚焦巴西、俄罗斯、印度、南非等金砖国家市场主体的司法需求,在护航金砖国家经贸发展上书写着司法服务的大文章。

  自2010年9月以来,厦门海事法院共审理执行涉金砖国家的各类海事案件30余件,标的额3.59亿元,案件类型涵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海上保险合同、船员劳务合同、船舶修理合同、港口保管合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有力维护了辖区内涉金砖国家的经贸航运秩序,为我国与其他金砖国家的经贸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海事司法保障。

  台海网8月27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以专业高效的审判 保障金砖国家能源资源 合作畅通有序

  自合作机制初步形成以来,金砖各国不断深化伙伴关系,经贸往来日益频繁。繁荣的贸易需借助便捷的海运,其中,大豆、铁矿砂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常出现短量、货损纠纷,成为海事法院受理的典型案件类型。

  厦门海事法院深刻认识此类纠纷对双边贸易和能源资源合作的重要影响,认真分析研判同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针对散装粮食类货物在航运过程中频发的货损纠纷,归纳出案件的三种主要类型及争议焦点。注重区分承运人未在提单上进行合理批注和未尽管货义务的不同情形,逐一确定适用规则,并对货物损坏原因的认定方法、货物固有缺陷的标准及货物损失的赔偿范围进行规范和统一,在明确裁判规则、规范自由裁量上做出有益探索。

  如厦门海事法院审理的原告某粮油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涉及我国企业从巴西进口大豆事宜,因货物到港发生短量而产生纠纷。在审查确认无证据证明承运人对短量具有过错后,厦门海事法院尊重国际航运实务惯例,依法适用大宗散货水尺计重的误差可以在千分之五范围内的航运惯例做出判决,有效地维护了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内外实务界的广泛好评。

  以创新科学的探索 助力金砖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进步

  在金砖国家中,因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开发和矿产开采的蓬勃发展,对机械设备的进口需求不断增长。凭借机械制造上的明显优势,我国成为工程机械的出口大国,相应地,涉大型工程机械海上运输纠纷也出现新的变化。对此,厦门海事法院科学研判新情况,积极做出司法指引,妥善审理涉我国出口金砖各国的工程机械航运纠纷,有力服务保障了金砖国家间基础设施建设和共同繁荣发展。

  在审理涉及俄罗斯籍某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滚装货/杂货船“尤利”轮实际承运中国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出口印度工程机械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厦门海事法院细致分析了各项科学数据,探索了在遭遇极端恶劣天气海上风险的情况下,因船长避台风决策上存在过失,以及积载、绑扎和系固不足共同造成货物损害的责任分担问题,并就大型工程机械海上运输中的特殊绑扎和系固要求及船员避台风采取措施合理限度范围,及时对关联行业和市场主体进行风险提示,有效维护和保障了涉金砖国家工程机械贸易和航运市场的稳定有序。

  以国际人道主义情怀

  加强对涉金砖国家航线船员的平等保护

  金砖国家间日益发展壮大的经贸往来,离不开国际船员群体的维系和支撑。长期以来,厦门海事法院始终秉承对中外当事人一视同仁的司法理念,注重培育法官文明人道的国际主义情怀,积极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厦门海事法院审理的外籍船东弃船所引发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案涉船舶在从印度陈奈(Chennai)港承运进口铁矿石前往我国南通港途中搁浅,因船体老旧、压载舱及部分货舱破损、证书过期,船东无力使船舶续航,遂将船舶连同十几名外籍船员及货物遗弃在福建莆田海域。厦门海事法院在了解到船员被遗弃,基本生活无保障,身心受损的情况后,指定船代为该轮提供船舶代理服务,并多途径筹措资金为船舶和船员安排供给,联系组织医护人员为船员提供医疗服务,同时与外汇管理部门协调,特事特办,将收货人垫付的人民币工资兑换成美元发放给船员。最后,又与公安部门联系办理相应出境手续,使其得以分期分批回国,船员所属国驻华使馆专门致函表示感谢。

  该案件的审理过程,充分展现了厦门海事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不懈努力,既让外籍船员感受到中国司法的温暖,又树立了中国海事法院公正高效权威的良好形象,有力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好评,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七起人民法院保障民生的典型案例和八起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典型案例。

  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推动化解涉金砖国家的海事纠纷

  如果说诉讼解决纠纷具有“铁面无私”的刚性,那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则因提供了多方主动选择的权利,具有灵活缓和的柔性,能更好地适应和解决金砖国家多元化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冲突。厦门海事法院在推进海事精品战略中,始终致力于通过调解等多元化手段化解涉外纠纷,成功调结多起涉我国出口俄罗斯家具、印度机电产品、南非纺织品的海事纠纷,有力维护和规范了涉金砖国家的经贸航运秩序,让金砖国家市场主体充分感受到中国海事审判所具有强大的法治软实力,为金砖国家经贸往来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

  除调解之外,国际商事仲裁也是跨国法律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之一。由于金砖各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重要地位更为凸显。厦门海事法院秉承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金砖精神,努力营造仲裁友好型的司法监督。仲裁当事人为获取证据,常常需要寻求法院的协助,当关键的证据位于仲裁地以外的国家时,法院能否为外国仲裁提供取证协助在各国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厦门海事法院准确把握有关法律精神,依法办理涉金砖国家当事人的诉前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案件,有力加强了对国际海事仲裁的支持与监督。如厦门海事法院审理的申请人上海某航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诺德至诚”( Nord Sincere)轮船舶经营人海事仲裁前证据保全纠纷案,涉及中国向印度出口钢材,据船长海事声明记载,航行途中在新加坡遭遇恶劣天气造成船货损失,引发多起纠纷。因当事人约定伦敦海事仲裁,对于境外海事仲裁前能否在中国法院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当时尚无先例可循,厦门海事法院认真研判,秉承平等互惠的价值理念,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提供协助,因此被业界专家赞誉为我国“司法系统对境外仲裁提供证据保全协助的排头兵”。

  以培养国际化人才为目标 提升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水平

  高水准的金砖国家经贸往来海事司法服务保障工作,离不开具有国际化视野的审判人才。打造专业化国际化的海事司法人才,是提升海事司法软实力的重要环节。厦门海事法院着力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司法能力,拓展法官国际视野,鼓励支持法官参加国际高端学术交流活动,倡导法官运用英语撰文在国际学术刊物上发声,提高法官应对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努力造就一批能够站在国际法律理论前沿、在海事审判领域具有国际影响的法官。

  厦门海事法院法官多次受最高院推荐参加国际学术研讨会,并曾作为唯一中方法官代表作全英文演讲,展示了中国海事法官的良好形象,增进了包括金砖国家在内的参会各国对我国司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了解。

  要服务保障好金砖国家共同发展,海事法官不仅要懂法律、懂英语、懂经济,还得懂航运。厦门海事法院积极探索与专业化要求相适应的职业培训模式,在全国海事法院中首创随船实践方式,与集美大学共建“育德”轮法官研究实践基地,分批次选派审判人员随船开展航海实践锻炼,提升审判人员专业素质,强化审理涉及航运案件的能力。利用好我院与各大高校共建交流机制,积极推进专家学者和海事法官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为以精品海事审判战略服务保障金砖国家的共同发展持续提供人才支持。

  以信息化建设 引领司法服务保障现代化水平

  厦门海事法院致力于打造符合信息时代特征的网络法院、阳光法院和智慧法院,推进信息技术与审判业务、司法公开、司法便民的深度融合,努力促使金砖国家经贸往来的服务保障更加公开、透明、便捷、高效。

  2016年11月24日,厦门海事法院开通了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涵盖了网上立案、送达、审理、调解、查询等服务模块,国内外当事人不受地域、时间的限制,轻点鼠标,即可享受便捷快速高效的司法服务。

  以服务金砖国家经贸往来为契机,厦门海事法院将提升信息化水平作为加强涉外海事审判工作、发挥涉外海事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充分挖掘运用司法大数据,加强对涉金砖航运案件的审判管理和分析研判,研究解决具有普遍性、趋势性的法律问题,为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的航运风险的防范预警和重大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积极借助现代科技,善用实时影音及互联网技术帮助提高裁判的公正性,利用卫星图片还原数年前案涉港口的状态,使争议多时的关键事实得到查明;大胆运用“互联网+”理念,运用微信视频促成当事人越洋参与案件调解,节约诉讼成本,社会反响良好;尝试运用微信视频破解境外证据审查难题,探索跨国涉案事实的及时核实,避免冗长的公证认证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以畅通的司法协助机制 服务金砖国家法律的互联互通

  随着金砖国家间经济合作水平的提升,跨国航运纠纷也呈增多趋势,外国法查明和生效裁判的承认与执行难等问题日益凸显。金砖各国中,我国现在仅与巴西、俄罗斯签订了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强化我国与金砖各国的国际司法协助合作,打造金砖国家法律的互联互通机制,对为金砖国家间经贸航运合作发展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海事法院是外国法查明审判实践的先行者。厦门海事法院充分认识外国法查明在维护国际民商事判决一致性、国际经贸航运交往可预见性及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上的重要作用,始终将外国法查明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探索借力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高校共建的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及中非法律交流平台,解决金砖国家法律查明面临的现实困惑,切实提高法官适用外国法的业务水平。同时加强与承担国家级法律查明机构“一中心两基地”任务的前海法院和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的联系,探索在外国法查明的公共服务与保障方面建立良好合作关系。此外,还尝试依托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的共建关系,研讨借助该校金砖国家法律研究院的资源与力量,推进完善金砖国家法律查明工作。

  在金砖国家间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机制方面,因我国与印度、南非间无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双边缔约的司法协助条约,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仅能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互惠原则”。在以考察对方国家是否有承认我国判决先例的唯一标准下,如果谁都不愿意首先承认或执行对方国家的判决,两国间的互惠关系将变得十分困难。厦门海事法院始终秉承开放、合作、共赢的司法理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积极倡导由我国法院先给予司法协助,以更好地解决纠纷,为金砖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障。

  借力2017年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将在厦门举行的东风,厦门海事法院将紧抓历史机遇,继续立足海商海事审判的专业职能,求真务实,服务大局,为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添砖加瓦,为金砖国家经贸航运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海事司法保障。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17-08-27/20485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