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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9月10日起施行 法律专家解读相关规定

 

  台海网9月1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文/记者 林依文 谢雨真 图/刘东华)9月10日起,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这部法规明确了个人在推动垃圾分类中应尽的义务,并制定了相应的奖惩内容。昨日,市法制局立法顾问、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丽岩就市民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解读。

  解读之角色

  履行义务同时适时行使权利

  推动垃圾分类,需要大家一起努力。根据《办法》的要求,市民在日常垃圾分类管理过程中主要充当三种角色:

  法律义务主体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管理责任人

  业主个人也是垃圾分类的管理责任人。

  监督者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可向市、区主管部门和辖区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解读

  孙丽岩认为,第二、三种角色兼具了权利和义务,只要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能履行上述义务、适时行使权利,将对推行垃圾分类管理形成由点到面、由个人到群体的约束力。

  解读之责任

  明确责任避免事后补救性执法

  垃圾分类 人人有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是《办法》制定中的重难点问题,通过建立完善的责任人制度,确保分类投放落实到位,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

  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某些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强制性义务。责任人相当于垃圾分类处理的单位(区域)负责人,负责管理本单位(区域)垃圾分类处理的事项。

  解读

  孙丽岩解释,这种制度类似“河长制”,以条块分割的形式划定具体的区域内谁负责实施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城管等部门事后补救性执法。

 

  解读之奖罚

  预设法律责任保障义务的履行

  推进垃圾分类要考虑到突出重点、立足长远、保障有力、习惯养成,《办法》专设一章,将散见于各章的鼓励促进措施进行归总梳理并补充完善。

  奖励措施

  主要通过兑换积分等方式,促进个人养成正确的垃圾分类处理习惯;还可因垃圾分类工作突出受到市、区政府表彰等。通过褒扬先进、鞭策后进的方式促使市民自觉养成垃圾分类处理的习惯。

  惩戒措施

  ●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该违法行为人的相关信息将被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行为人可申请通过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提前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随意倾倒或堆放生活垃圾,将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未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解读

  孙丽岩认为,行政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明确对应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通过预先设定的法律责任明确垃圾分类处理参与者的权、责、利,以强制性的处罚督促、约束其履行法定义务。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17-09-01/20501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