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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后去世欠的债谁还?法官提醒: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台海网11月6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男子借钱后去世,欠的债谁还?法院又该怎么强制执行财产?昨日,集美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与遗产继承有关的债务官司。

  借款人老丁欠债后去世,法院判决其继承者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但是,判决生效后,继承者未如期履行,出借人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集美法院强制拍卖了作为遗产的一套房屋,依法对140余万的房屋款进行分配,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笔债务:老人病故谁来偿还?

  2014年6月,老丁向朋友阿华借款5万元。双方于2014年9月补签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阿华向老丁出借款项5万元整,用于家庭生活所需,款项于2014年6月15日交付给老丁,月利率百分之二,借款期限为3个月,合同到期时老丁应一次性还本付息。

  但是,借款到期后,老丁没有依约向阿华支付本金和利息。

  2015年7月,老丁因病亡故。后来,阿华多次持借条与老丁家人商谈还款事宜,但均未果。

  去年,阿华为此起诉至集美法院,请求判令:老丁的遗产继承者,即其母亲和妻子、儿子在继承老丁遗产范围内,向阿华偿还借款5万元和利息。

两个观点:原告被告各执一词

  原告阿华起诉认为,借款后,老丁不仅没有偿还本金,而且未支付过利息。2015年7月,他才知悉老丁因病亡故。老丁没有留下遗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老丁的母亲、妻子和儿子对老丁生前的债务负有清偿责任。

  被告老丁家人则答辩说,他们对老丁借款一事不知情。老丁因患病从2013年开始住院,并且多次病危,阿华出借款项的时间在老丁患病之后。老丁从未向家人告知其借款一事。因此,家人不敢贸然还款。

法院审判:继承遗产应当还债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老丁的母亲、妻子和儿子在继承老丁遗产范围内,偿还阿华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集美法院审理认为,阿华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可以证明其与老丁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老丁未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而且老丁已经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老丁的母亲、妻子、儿子作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老丁生前的债务。虽然,老丁的妻子和儿子答辩称借款未实际发生,但是,他们并未提供证据推翻借款合同的记载,因此法院不予采信该抗辩。

 

强制执行:拍卖房产用于还债

  一审判决生效后,老丁的母亲、妻子、儿子仍然拒不还钱。

  近日,阿华为此向集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老丁的家人解释说,他们不明确老丁留下了哪些财产、遗产的范围,也不知道该如何进行分割处理。

  法院根据老丁家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证出老丁名下有一处和案外人共有的房产。该房产权属较为复杂,其中包含案外人占有50%的财产份额、老丁的妻子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扣除这两部分后才是老丁的个人财产。由于老丁生前欠下的5万元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用于家庭生活所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阿华并没有向法院主张老丁的妻子共同承担,但是老丁的妻子自愿将房屋中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用于偿还债务。

  随后,法院在与案外人、老丁的妻子、老丁的法定继承人多方确认并取得其同意后,启动了对该房产的评估拍卖。最终,房产拍得款项140多万元。

  拍卖后,法院将房屋拍卖款的50%归还案外人,扣除申请执行的债务、老丁妻子的财产份额后,将余下房屋拍卖款退还给老丁的法定继承人。

法官说法

继承遗产,应当还债

  本案的执行法官表示,明确死者老丁的遗产继承范围是本案的执行关键。老丁的遗产继承范围必须是属于老丁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存在财产共有情况,则需要先进行分割处理。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所以,如果在办理继承后发现有欠款尚未偿还,应由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进行清偿。

律师说法

父债,该不该子还?

  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主任龚晓洪律师:债务人死亡且无遗产会导致债务的消灭,债的转移是以继承遗产为前提,如果不继承遗产,也就不存在还款义务。

  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债与子女无关。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不过,《继承法》也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没有限制。

夫债,该不该妻还?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的个人债务,那么就无须为配偶债务“买单”。

  而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考虑两个标准:一是要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要看夫妻或者家庭是否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3.因日常的社会生活所必须支付的费用;4.从事生产、生活活动所负的债务。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17-11-06/20705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