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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无责方还要赔偿

台海网11月19日讯 据三明电视台报道 11月7日14时,40岁的陈某骑无牌二轮电动车在永安西门电站等红绿灯,被蒋某骑的二轮电动车(牌照齐全)追尾,造成蒋某小腿受伤流血。陈某见状立马送蒋某到医院并垫付了200元医药费。交警事故认定蒋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门诊就诊后,蒋某无大碍,11月13日委托丈夫邓某到交警大队进行交通事故赔偿调解,邓某懂得一些法律知识,一开口就要陈某1000元赔偿金。陈某感到很委屈:自己主动送其妻子到医院并垫付医药费,交警也认定自己无责,为何要赔偿这么多钱?

调解员庄家治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关于无责赔偿的规定,解释说:“被保险人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为12.2万元;而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为1.1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金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金限额为100元。”双方经过沟通协商,最终由陈某赔偿800元了结此案。

经过这事,陈某恍然大悟,交通事故依法处理,无责也要赔偿。他后悔自己没有及时给电动车登记备案办到强制险,800元赔偿金只能自掏腰包。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sami/2017-11-19/20754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