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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首次对协助执行义务人追究拒执罪 案外人干扰执行被追究刑责
台海网11月2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在法院的执行案件中,有时会出现一些“任性”的案外人,他们认为自己不是案件被执行人,法院拿自己没办法,就恣意妨碍执行工作的开展。但是,这样的“任性”是要付出代价的。
昨日,集美区法院发布了一起案外人干扰执行被追究拒执罪的案件。据介绍,这是厦门法院首次对协助执行义务人追究拒执罪。
案外人占地阻碍执行
近日,在集美区法院受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出现了一名“任性”的案外人郑某,他强行占有涉诉停车楼及场地,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经查,此前厦门一家医院与建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簿公堂,集美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要求建设公司交还负责施工的停车楼及场地。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建设公司未予履行,医院遂向集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建设公司表示,被告应当腾空交付的停车楼及场地,目前均由案外人郑某等人强行占用,因此无法腾空交付。
移送公安立即配合腾退
2017年6月,集美法院向案外人郑某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协助腾空交付涉诉停车楼及场地,但案外人郑某拒绝协助执行。
因涉诉停车楼及场地占地面积达1万平方米、堆放物品众多、往来人员复杂且存在安全隐患,不宜进行强制清退。因此,集美法院就以“郑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近日,郑某经厦门市公安局传唤后,立即乖乖配合,腾空并交还了涉诉停车楼及场地。不过,郑某仍要面临法律的制裁。目前,这起案件仍在侦查、起诉中。
法官说法
拒执罪适用于案外人
本案执行法官表示,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许多当事人对拒执罪的主体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有被执行人会被追究拒执罪。其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协助的,都有可能被追究拒执罪。
责任编辑:张薇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17-11-25/20770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