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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税局:开征环保税不会加重企业负担

  台海网12月22日讯 据厦门广电报道 20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从下个月开始,我国将开征环境保护税,这将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一条重要举措。

  从2018年元旦开始,我国将正式施行环境保护税法,届时,作为一个全新税种的“环保税”也将正式开征。那么,从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转换之后,是否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呢?收上来的税收又将主要用在什么地方?

  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以及噪声这四类污染物,按照规定,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没有被列入征税范围;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则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据市地税局介绍,环境保护费改税,遵循“税负平移”的原则,征税范围、税率基本没有改变。开征环境保护税后,税收刚性增强,征收机制更加严格,会有一些应缴未缴排污费的企业被纳入征税范围。但环境保护税占企业缴纳税费的比重较低,一般在1%以下,不构成企业的主要负担,费改税后对企业成本负担影响不大。此外,征税后对企业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将促使企业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一些企业的纳税额还会有所减少。

  市地税局税政一处副调研员 涂昌华:如果纳税人的环保措施越来越好,这个也是(环保税税收)减少的因素,减少得越多,说明我们纳税人对环境越来越重视,所以这个(环保税税收)是越少越好。

  据估计,此前我市排污费一年收费大约为3000万元左右,明年改征环保税后,税收预计与排污费基本持平,也将在3000万元左右。

  市地税局介绍说,环境保护税法还规定了几种不征、免征和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比如,为了减少污染物直接向外排放,鼓励企业和单位将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税法规定两种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同时,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流动污染物暂免征税。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也都暂免征税。

  至于环保税的用途,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税收收入应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zjj/2017-12-22/2086083.html